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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柴油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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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黑价明传〔2008〕13号
【发布日期】 2008-06-18
【实施日期】 2008-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柴油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黑价明传〔2008〕13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受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持续走高,我省项目建设和农业生产用油需求旺盛的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出现柴油供应紧张的局面。为维护柴油市场秩序,加强价格监管,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和销售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把成品油尤其是柴油价格监管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物价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组织开展对本地各加油站点销售价格情况的排查工作,督促柴油经销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成品油价格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柴油,做到不漏查,不留死角。
  二、加强对柴油价格的监测。各级物价部门要从即日起对本地柴油市场价格实行日报制度,要组织监测人员对各加油站网点进行巡查和调查,及时掌握了解柴油市场价格情况。工作中既要监测柴油经销主渠道的加油站点,也要监测社会投资的加油站点。要提高监测质量,严格遵守价格监测工作规程和纪律,确保各项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坚决杜绝漏报、瞒报和错报现象的发生。对柴油价格发生变动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
  三、加强对柴油价格检查。各级价格部门要立即抽调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一次柴油价格检查。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超过正常库存水平恶意囤积伺机哄抬价格的行为;超出国家规定零售价格销售柴油的行为;委托炼油企业私售柴油等倒买倒卖柴油行为,以及短缺数量、“一货两票”、价外加价等变相涨价行为。对经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监管的工作局面,共同维护柴油市场秩序,努力打好我省稳定柴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的攻坚战。
  省物价局近日将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地指导和监督柴油价格监管工作。各地要及时将本地的监管工作情况报至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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