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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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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电发[2008]51号
【发布日期】 2008-06-18
【实施日期】 2008-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川价电发[2008]51号)
 
 
  目前,我省抗震救灾进入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前期准备阶段,导致市场物价异常波动的因素较多,价格监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监管工作,根据6月1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上“要提高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加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讲话精神,根据省委刘奇葆书记近日关于加强市场建材价格监测的指示,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应急价格监测工作进一步调整完善。具体安排如下:
  1、监测内容
  自6月19日起,地震重灾区6个市州物价局上报“2008年四川省相关商品应急价格监测日报表”中的30项主副食品和建材价格。
  自6月19日起,除地震重灾区6个市州外的其它15个市州物价局上报“2008年四川省相关商品应急价格监测日报表”中的17项主副食品和建材价格,以及国家发改委灾区应急价格监测一日两报表。  各地市场供求等相关情况一并填写。
  2、上报时间
  ——21市州物价局:每日11:00前上报“2008年四川省相关商品应急价格监测日报表”。
  ——地震重灾区6个市州物价局:每日16:00前还需上报国家发改委灾区一日两报表中的下午表。
  3、上报方式: swjc@scpi.gov.cn。
  4、相关要求:
  ——采价布点:在市州所在城市的城区内选择2—3家有代表性的集贸交易市场或大中型超市作为采价点,其中建材价格监测的布点数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减少;所有价格务必现场采价,采集的价格为最终销售价。
  ——地震重灾区6个市州物价局原上报的12个县区的建材价格,自6月19日起,请汇总为本市的均价后填报。对辖区内无法正常采报价的重灾县区,待其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安排建材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2008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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