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信访局要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电子政务建设,规范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不断拓宽群众信访渠道,降低信访成本,及时妥善解决群众诉求,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长信箱”是指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最高行政职务命名的网上信访系统。 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写信人通过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据政策法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网上信件。 第三条 办信工作机构。 ㈠“州长信箱”栏目由州信访局负责,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群众来信。 ㈡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信件的办理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含电子版)及时报州信访局。办理结果由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呈州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原则上能够向社会公开的,都要通过“州长信箱”栏目向社会公开发布办理结果,努力使“州长信箱”成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群众的“民情窗口”。 ㈢ 州电子政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州长信箱”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州长信箱”运转正常、接发及时、反馈迅速。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州长信箱”办理的主要信件: 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州长信箱”向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㈡ 对下列来信事项不予受理: ⒈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⒋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⒌信访人故意隐匿回复邮箱和地址及联系方式的; ⒍《信访条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州长信箱”栏目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模式,使用管理人权限为州信访局,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进入“州长信箱”栏目后台处理程序,确保栏目受理信件的安全性。 第六条 接收。工作人员每天定时打开“州长信箱”栏目,对接收到的信件按照写信人姓名、内容等进行分类、登记,并删除广告、乱码等非“州长信箱”接收范围内的内容。 第七条 受理。收到的信件由州信访局整理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告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还应告知救济途径。 第九条 报审。 ㈠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或交办(转送)机关的要求,及时形成办理报告和答复意见予以报告。直接交办(转送)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转送)的,逐级审查,逐级报告。 ㈡ 答复意见、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对写信人反映问题要表述清楚、全面;调查过程完整、清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注明确;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明了;有关材料附全。答复意见、办结报告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㈢ 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审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报送的材料,及时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政策不当的,应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条 答复。州信访局根据确定的答复方式,宜在“州长信箱”公告栏上公布的答复意见,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名义公开答复;不宜在网上公布的答复意见,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本人,并报州信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回复要求。 ㈠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准确回复,做到不延误、不积压。 ㈡ 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问题,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公开发布。 ㈢ 对本人要求不予公开答复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及时回复。 ㈣ 如来信人询问正在办理信件的情况,应回复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州长信箱”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州信访局负责,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 ㈠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件的。 ㈡ 未按规定反馈信件办理结果的。 ㈢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件的。 ㈣ 办理信件推诿、敷衍、拖延的。 ㈤ 不执行信件处理意见的。 ㈥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通报。 ㈠ 每季度定期通报“州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㈡ 每年11月20日前将“州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州人民政府,经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