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8〕10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及《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4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移交原则 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按照“政策公开透明、移交平稳运作、企业自主选择、基金整体移交”的原则进行,确保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平稳、顺利移交。 二、移交范围 凡由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单位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均应按规定移交给具备资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基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三、移交准备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部、省有关规定,负责在6月底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账目核对工作,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 (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6月底前根据参保单位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清理核对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及缴费情况等,并经单位和职工个人签字确认。 (三)对单位因关闭、破产或撤销、封存等原因无法核对确认参保情况的,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移交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单设保留户管理,基金由受托机构统一管理运营。 四、移交方法 (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宣传介绍部和省、市有关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要求,及今后规范管理的意见;同时,由第一批经原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集团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受托机构,就如何接收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向各与会单位分别介绍机构基本概况、服务管理水平、基金投资运营等情况。 (二)由有移交任务的单位自愿选择一家受托机构,并在受托机构的管理组合中选择一个管理组合。原则上每个受托机构提供两个受托管理组合,供单位选择确定。 五、移交程序 (一)由有移交任务的单位与受托机构签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选择情况,分别与四家受托机构签定企业年金基金整体移交协议;由受托机构分别与其确定的账管、托管、投资管理机构签定《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相应的资金拆分工作,列出完整明细账,完成移交工作。 (三)受托机构应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的整体移交协议一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办理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领取计划登记号。 (四)受托机构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有移交任务的单位。 六、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一)凡有移交任务的单位应自与受托机构签定《受托管理合同》起6个月内,按照部和省、市有关企业年金规范管理的文件,重新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后,原则上实行一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受托机构不得接受参与移交以外的其他单位加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参与移交的单位也不得退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且其新增企业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纳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运营。 (三)过渡期满,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行终止。参与移交的单位,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可选择现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也可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质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单位如另行选择管理机构的,应当在过渡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不得拒绝。受托机构应自单位做出选择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对一些单位缴纳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人均不足50元的,不列入移交范围,做退账处理。 八、移交时间 原五县原有企业年金基金不单独移交,凡有移交任务的单位按市统一部署一并移交。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工作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 二ОО八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