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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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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苏价服[2008]211号
【发布日期】 2008-06-19
【实施日期】 2008-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


各市物价局:
  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其他群体的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使我省城市低收入群体租得上、买得起房,务工集中区的农民工有能力住到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加强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与租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  一、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减半征收上述收费和基金;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各地可按照低于省定收费标准制定。
  二、完善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监管办法。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重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成本监审制度,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与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为解决城镇常住人口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而建设的限价格、限面积、限供应对象、竞出让地价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参考城市基准地价、房屋重置价格,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一定比例核定,保证限价商品住房价格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  三、建立和实施与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住房租金管理制度。向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维修费和直接管理费用两项因素核定,有条件地区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为保障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它务工集中区内的农民工住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民工宿舍的租金管理办法,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制定指导性租金标准。要进一步探索政府向新就业人员和引进人才提供的住房的租金管理办法,降低城市居住成本,改善投资环境。
  四、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卡制度。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按照政府所定价格,按“一套一标”形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廉租住房和农民工宿舍租金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为保证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上述项目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五、确保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和租金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江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早日实现“两个率先”意义重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扎实工作。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根据省局意见,把加强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和租金管理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完成进度表,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二是加强部门协调。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部门多,需要协调的方面多,各级价格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三是抓好监督检查。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和租金管理很多是新的工作,要抓好对政策督促落实和跟踪检查。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化解,使制定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并取得实效。
  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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