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晋中市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08年5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晋中市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试行) 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患病职工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仍然较高,加之全市尚有相当数量的困难企业和职工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致使患病职工因病致贫的现象仍很突出,看病难、看病贵,要求救助的职工呈上升趋势,广大职工热切渴望工会对此提供帮助。为了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完善我市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一、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主要内容 (一)原则和特征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 (二)范围和条件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加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应全部参加。 (三)缴费标准和互助期限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每个互助期限为1年,参加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首期缴费标准为每人36.5元,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首期缴费标准为每人20元;省级以上的困难劳模,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费用由政府、工会补贴。首期互助起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互助金每期缴费一次,一次性收取,缴费标准和期限如有调整,按新调整的规定执行。第二个互助期及以后的各个互助期的缴费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缴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互助金来源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金;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互助金利息及其它收入。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贴,补贴比例由单位自行决定。 (五)管理和使用 互助金建立专门帐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结余的互助金,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六)补偿标准 互助金补偿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按互助期内大病住院费用给予补偿,二是按互助期内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1.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院在外地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首期职工大病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达到20000元。 补偿标准为: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0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15%;50000元——70000元(不含7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70000元——90000元(不含9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5%;9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30%。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百分点。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30000元。 2.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患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病,且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首期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用达到5000元。 补偿标准为: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费用在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25%。在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享受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百分点。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0元。 (七)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补偿范围: 1.工伤、职业病住院费用; 2.意外伤害费用; 3.医疗事故费用; 4.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补偿申请审批程序 由患病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医疗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基层工会对上报的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后属县(区、市)管辖的单位,报县(区、市)总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代办处审批,市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统一报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审批。 三、互助活动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成立“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领导组”、“晋中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资金管理委员会”。 各县(区、市)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县(区、市)总工会设立代办处,市直各单位工会和各基层工会均设立代办员。 (二)资金支持 为确保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正常运转,市政府今年应从财政拨出相应的资金补足缺口,并给一定的启动资金。从明年开始,每年市财政应预算100万元,专款用于特困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补贴。市总工会也从经费中配套相应资金作为启动和补贴资金,各县(区、市)、各单位也要从财政和行政经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对该项工作给予支持。 (三)宣传造势 各级工会组织要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中来,要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和“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帮人”的精神,真正把这项惠泽职工群众的好事实事办好办实,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报道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真正在全社会形成推行互助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时间和步骤 全市首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5月1日——6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二)7月1日——9月30日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收缴阶段; (三)10月1日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正式启动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