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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保障灾区重建物资供应和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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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安徽省  
【发文字号】 皖经明电〔2008〕80号
【发布日期】 2008-06-19
【实施日期】 2008-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保障灾区重建物资供应和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市经委(工经委)、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先后发出内部明电《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价格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1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用彩钢板及带钢供应和价格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97号),要求各地采取措施保障地震灾区重建急需的钢材(含过渡安置房用彩钢板、带钢)、水泥、玻璃、木材等物资供应,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现就我省保障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区重建所需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等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指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加生产供应量。及时协调处理本地区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各有关生产企业要以大局为重,履行社会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为保证灾区重建物资供应,在目前特殊时期,可与原有订单计划用户沟通协商,合理推迟合同交货期,调用可用资源以解燃眉之急。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稳定灾后重建物资价格。要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巡查力度,坚决打击趁灾后重建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曝光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竭尽全力保证过渡安置房生产所需原材料价格的基本稳定。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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