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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泸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08〕114号
【发布日期】 2008-06-20
【实施日期】 2008-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泸州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
  1.2 编制依据
  1.3 工作原则
  1.4 适用范围
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  2.1 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  2.2 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  2.3 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  2.4 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2.5 专家组
  3 监测预警
  3.1 信息监测
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  3.3 预警预防准备
  3.4 预警处置
  4 应急处置
  4.1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分级
  4.2 应急响应原则
  4.3 信息报告
  4.4 先期处置
  4.5 应急响应
  4.6 指挥协调
  4.7 应急结束
  5 信息发布
  6 善后处置
  7 调查评估
  8 恢复重建
  9 应急保障
  9.1 通信保障
  9.2 物资保障
  9.3 队伍保障
  9.4 供电及交通保障
  9.5 治安保障
  9.6 资金保障
  9.7 技术保障
  9.8 基本生活保障
  9.9 医疗卫生
  9.10 宣传教育
  9.11 应急培训
  9.12 应急演练
10 责任与奖惩
  11 附则
  11.1 水库等级划分标准
  11.2 其它名词解释
  11.3 其他部门管理水库的安全管理
  11.4 预案管理与更新
  11.5 预案解释部门
  11.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切实有效地保证水库工程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水库大坝应急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构建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以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岗位负责制为支撑的责任体系,明确职责与责任追究制。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进行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紧密配合。
  (3)以防洪安全和城乡工农业生产和生活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常抓不懈。
  (4)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发生溃坝以及中小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溃坝的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并指导区县政府开展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泸州电信公司、泸州移动公司、泸州联通公司、泸州地震台、市政府新闻办、泸州铁路公司、市民航局、泸州电业局、泸州军分区、泸州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2.2 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市水库大坝发生溃坝以及中小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溃坝的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协调有关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专家以及应急队伍参与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向市政府、省水利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积极主动为市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负责处理市指挥部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协调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4 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所管辖水库安全管理和汛期防洪统一调度,指导、监督其它部门所管辖水库的安全管理及汛期防洪统一调度;根据水情、雨情等信息进行洪水预报;指导全市已成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安排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
  市发改委:积极争取将出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纳入国家基建计划,协调安排全市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
  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以及能源重要物资的生产综合平衡、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保障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电力供应的协调和调度。
  市财政局:按照《泸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及时安排和拨付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及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恐怖活动、盗抢抢险物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遇有紧急险情,协助组织群众撤离、转移;及时收集研判情报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水库出险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指导。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期间水运和公路交通的畅通;组织相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车、船业主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为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运输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具体按照《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临时医疗救助工作,安排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组织协调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农业局: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市监察局:负责对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渎职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和责任追究。
  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重大防灾救灾和抢险所需的天气预报和雨情等气象信息。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库出险的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
  泸州电信公司、泸州移动公司、泸州联通公司:负责水库大坝应急抢险工作的通讯保障。
  泸州地震台:按照《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有关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及舆论引导工作。
  泸州铁路公司: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市民航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保障。
  泸州电业局:负责对并网水电厂进行统一发电调度,配合出险水库所在地区组织抗灾救灾所需电力,根据水库抢险需要调整电网发电调度运行方式;负责督促所属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负责本企业所属水电厂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汛期防洪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泸州军分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协调驻军参与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泸州武警支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5 专家组
  市水利局成立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针对水库大坝可能发生的各种险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对可能造成水库大坝溃坝的预测预警信息应立即通报市水利局并于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按规定上报省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测即将发生严重洪灾时,水利、气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水库和相关区域做好应急准备。
  3.1.2 工程信息
  发生暴雨洪灾或水库大坝出现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进行加密监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大坝出现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区县水利(水务)局、市水利局;电站水库大坝出现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
  3.1.3 其它信息
  其它可能危及水库大坝安全的预测预警信息,如地震、恐怖活动等,当预警信息发出时,当地政府立即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应急准备。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水库规模、水库所在地理位置和水库大坝出现的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的危害程度,我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4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Ⅰ级: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Ⅱ级:重点中型水库大坝出现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
  Ⅲ级:一般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大坝出现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
  Ⅳ级:一般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大坝出现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
  Ⅰ、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出险水库的地点、出险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以及当地制定的其它手段等方式进行。
  3.3 预警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库安全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以“平战结合”原则组建水库抢险队伍并做好培训演练、管理等工作。
  (3)预案准备。各水库应编制适用于本水库的应急预案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水库大坝下游可能受波及的生产企业要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工程准备。加强水库的监测网络和预警措施,保证通讯、道路的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以及抢险物资的运送。对病险水库要尽快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对暂时未能除险加固的水库应限制蓄水位运行,位置重要的病险水库要空库运行。
  (5)资金准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水库大坝实际情况妥善安排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
  (6)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储备必需的抢险物资,中型水库必须储备,小型水库可分片区储备。
  (7)撤离准备。当地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要制订水库出险后下游群众及财产的疏散、转移方案。
  3.4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水文、气象等监测和工程巡查,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转移、撤离或者疏散下游群众和重要财产;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水库规模、水库所在地理位置以及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我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分为4级。
  Ⅰ级: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Ⅱ级:重点中型水库大坝出现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
  Ⅲ级:一般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大坝出现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
  Ⅳ级:一般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大坝出现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
  4.2 应急响应原则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4.3 信息报告
  水库大坝发生溃坝或重大险情后,事发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险水库名称、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目前险情、影响范围、险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4 先期处置
  水库大坝发生溃坝或重大险情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决定组织派遣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协助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响应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市、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省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Ⅲ、Ⅳ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得到落实,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转移疏散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积极做好水库大坝应急处置工作。
  4.6 指挥协调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由省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Ⅲ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由市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Ⅳ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由县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参与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等。
  4.7 应急结束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水库大坝险情得到有效控制。
  2. 水库大坝溃坝后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完成。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指挥部决定和发布;Ⅲ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指挥部决定和发布;Ⅳ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县指挥部决定和发布。
  5 信息发布
  Ⅰ、Ⅱ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Ⅲ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Ⅳ级水库大坝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区县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按照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6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救灾物资供应、卫生防疫、治安管理、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7 调查评估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8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恢复水库工程或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水库实施降等、报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库效益的发挥。对排除的大坝重大安全隐患,应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9 应急保障
  9.1 通信保障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有线电话、传真机和移动通讯设备等),保证水情、雨情、工情和上级指令得到及时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地方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及当地制订的报信手段等方式传送、发布信息,通知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2 物资保障
  应急物资筹集和储备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按照《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应急物资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
  9.3 队伍保障
  根据军队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在需要时参与水库大坝应急。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下游可能影响区域范围内县、乡两级政府和村、组,组建水库大坝应急队伍,在险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地投入抢险工作。
  9.4 供电及交通保障
  电力部门要保障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交通部门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通畅。
  9.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阻碍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9.6 资金保障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泸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及时安排和拨付专项经费。
  9.7 技术保障
  水利部门成立专家组,发生险情时,调派专家参加灾情会商和制定抢险方案,必要时应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抢险。
  9.8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和救灾部门要做好险情发生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受灾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负责应急抢险队伍的后勤保障。
  9.9 医疗卫生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人员,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
  9.10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9.11 应急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9.12 应急演练
  位置重要的水库要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 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截留、挪用水库应急专项资金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水库等级划分标准
  大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
  中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10000万立方米;
  小(一)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
  小(二)型水库: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
  11.2 其它名词解释
  位置重要的水库:指大坝失事后,可能危及下游重要城镇、工矿区、铁路、公路干线、机场等重要政治经济设施的水库。由于大多数未进行溃坝洪水演算,对下游的影响范围按中型水库下游30公里,小(一)型水库下游20公里,小(二)型水库下游10公里以内确定。若除险加固工作中需提高一级工程等级,则必须以溃坝洪水演算成果为准。
  11.3 其他部门管理水库的安全管理
  以发电等为主的水库,由业主(或投资方)组织制订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汛期防洪统一调度、指导和监督。
  11.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形势发展,市水利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1.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泸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11.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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