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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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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郑价工〔2008〕7号
【发布日期】 2008-06-20
【实施日期】 2008-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郑价工〔2008〕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中石油郑州公司: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08]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郑州市汽、柴油销售中准价格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郑州市汽、柴油中准价格(见附表)。
  二、各加油站在销售汽、柴油时,要及时更新价格公示,明确标明品名和单价。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三、本通知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零售中准价

品质比率

吨价

升价(元)

中准

90#乙醇汽油

100

6960

5.17

93#乙醇汽油

106

7378

5.49

97#乙醇汽油

112

7795

5.80

0#柴油

100

6495

5.60

-10#柴油

106

6885

5.94

5#柴油

98

6365

5.49

10#柴油

96

6235

5.38

注:1.各经营者可在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在上下8﹪浮动幅度内,自行安排具体零售价格。加清洁剂乙醇汽油、高清洁柴油每升加价0.05元。

2.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注:1.各经营者可在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在上下8﹪浮动幅度内,自行安排具体零售价格。加清洁剂乙醇汽油、高清洁柴油每升加价0.05元。
2.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办传真[2008]42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我省成品油价格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省90号乙醇汽油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每吨6960元,0号柴油调整后的零售基准价每吨6495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吨均提高1000元。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中石化、中石油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凡已擅自涨价的,必须退回到原有的价格水平。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五)中石化、中石油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化、中石油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
(一)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进一步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
(三)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三、组织好成品油供应工作
中石化、中石油河南分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保障市场供应,做到不限供,不断档脱销。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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