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2008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08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黑河市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计划(2006-2010)》,努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切实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管理的各个环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做出新的贡献。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机制创新
(一)认真领会国务院“大部制”改革的基本精神,按照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整合归并政府机关相同、相近、相关的职能,综合设置管理机构,进一步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协调困难等问题。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开原则,逐步调整和配置行政机构,适当减少人员规模,实现办公集约化,解决机构设置“上下一般粗”的问题。今年要重点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减少乃至取消不必要的议事协调机构。各地要于2008年12月底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人事局负责。
(二)进一步梳理行政管理依据,清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要取消没有合法依据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逐步将这些管理权转移到公民自决、市场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当中去,实现行政权力的法定化、透明化。各地要于2008年7月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在年底前向社会公开。中、省、市直各部门要在去年执法依据及执法权力清理的基础上,于2008年10月前将本部门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行政权力、执法流程、执法人员等情况报市政府统一对外公示。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办、人事局负责,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负责。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凡是尚未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的县(市)区政府及各级行政机关,年内都要建立;已经建立的,要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决策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或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涉及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物价、教育、卫生、交通、城建、环保等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政府法制机构要全面审查听证程序和结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把关作用,行政决策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出台。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负责,市法制办、科信局配合。
(四)推进政务大厅建设。尚未建立政务大厅的县(市)区要在本年度内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大厅,把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政务大厅统一管理,公开办理。要逐步实行在政务大厅联合审批和会审制度,规范行政许可文书格式,依法简化行政许可手续。使政务大厅真正起到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作用。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负责,市法制办、编委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本地、本部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并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整理,编制和修订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年内要将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指南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负责,市法制办、人事局、科信局配合。
二、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六)认真完成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任务。承担项目起草任务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制发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重视规范性文件项目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反馈。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大规范性文件制发协调工作力度,将部门协调、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和政府协调有机结合起来,使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八)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新颁布的上位法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关部门配合。
(九)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有案必备,做到及时准确。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及时纠正,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明年初,要对本级政府的备案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重新审核各地中、省、市直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普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档案,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层级监督作用。各地本年度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观摩学习活动,介绍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市编委办、人事局、监察局、审计局、档案局配合。
(十一)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及权限的清理工作,将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及其执法依据通过新闻媒体、报纸、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定期对新增加和减少的执法依据进行统计清理,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的全面公开化。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法制办负责。
(十二)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证件以及道路检查证的换发工作。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及道路检查人员持证执法、持证监督。证件换发工作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十三)加大明查暗访和个案监督力度。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群众反映问题较多领域执法部门的监督,及时查处执法违法案件,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创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良法制环境。今年省确定的重点行业为卫生、消防、国土、安全生产,各地也可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作为本年度的监督重点。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市人事局、监察局、审计局配合。
(十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备案工作制度。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登记台帐,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行政决定,并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纳入案卷之中,每季度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上报行政执法状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的经常性检查或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地要确定2个有代表性的执法部门进行依法行政全面评价,并向本级人大进行报告。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十五)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该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完成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件的发放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十六)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抓紧制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办理时限制度等程序性规定,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七)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的相关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进一步配备、调剂、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听证审查合议庭能够有效运作,切实发挥作用。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人事局负责。
(十八)各地要在本年度内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并提供办公场所和设备、人员、经费等必要的工作保障,不断强化行政复议职能。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市人事局、财政局、法制办配合。
五、加强政府法制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九)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2008年度政府法制培训要点》,制定相应的培训工作计划,确定培训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明确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同时对政府法制培训工作做出统筹安排。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二十)加强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职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各地在本年度内至少要组织两次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中、省、市直各部门至少要组织一次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一)抓好城市管理、安全监察、国土资源、民政、公安、卫生、物价、商务(酒类管理和畜禽屠宰)等重点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合理规划培训时间,科学设置培训内容,提供充足经费保障,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及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要结合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换发工作统筹进行。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与司法部门、新闻媒体的协同配合,及时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新举措、新经验,形成宣传合力,增强宣传效果。重点抓好“关注民生热点,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及时发现、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定期向社会曝光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认真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前期准备工作,使宣传活动主题突出、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真正起到普及法律知识的效果。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市司法局、广播电视局配合。
六、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十三)各地要对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决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推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并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法制办负责。
(二十四)市政府将在年内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纲要》和《决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帮助解决推进依法行政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对贯彻落实《决定》不力的,除在目标责任制考评中扣减相应的分数外,必要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市编委办、人事局、监察局、审计局配合。
(二十五)开展依法行政达标单位创建活动。从今年起,各地和各部门都要在本地、本部门中评选一定比例的单位,按照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评选标准、评选程序进行依法行政达标单位评选,达标单位逐年递增,争取在2014年之前,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均纳入达标单位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以实现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市编委办、人事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配合。
(二十六)继续组织依法行政示范县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活动。年内省里要组织一次依法行政示范县经验交流会,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孙吴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形成经验材料。
(二十七)加强县(市)区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决定》和黑龙江编办黑编(2004)33号文件的要求,积极落实政府法制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提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素质,以适应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将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法制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