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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清理化解乡级债权债务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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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20
【实施日期】 2008-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抚顺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清理化解乡级债权债务考核奖励办法
 
 
  为调动县区开展乡级债权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按期完成乡级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目标,从2008年开始到2012年,市政府每年对县区清理化解乡级债权债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清理化解乡级债权债务成绩突出的县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分标准
  (一)完成年初制定的化解债务目标的县区,得2分;未完成目标的不得分。
  完成年初制定的债权清收目标的县区,得1分;未完成目标的不得分。
  (二)在完成全年化解债务目标的基础上,各县区每增加化解300万元债务,加1分;化解债务比例每增加5%,加0.1分。二者不重复计算,取分值较高者。
  在完成全年清收债权目标的基础上,各县区实际收回债权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每多化解300万元债权,加1分。
  (三)总分计算公式为:
  总分=(完成乡级债务化解目标得分+增加乡级债务化解额度得分)×0.6+增加乡级债务化解比例得分×0.1+(完成乡级债权化解目标得分+增加乡级债权化解额度得分)×0.3
  二、奖励标准
  对清理化解乡级债权债务考核评分排名前3位的县区,市政府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
  获奖县区可提取所获奖金的20%,用于奖励在化解乡级债权债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余主要用于补充清理化解债务工作费用。
 
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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