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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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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11号
【发布日期】 2008-06-20
【实施日期】 2008-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抓好这项社会福利制度的落实,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增强执行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科学安排,有序运作,统筹兼顾,保证工作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二、要认真执行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审批制度。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审批办法。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人数应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按文件规定要求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统一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政府人事部门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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