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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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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内蒙古自治区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08〕26 号
【发布日期】 2008-06-23
【实施日期】 2008-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8〕26 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全盟矿产资源整合步伐,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促进全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盟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不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格清查污染破坏矿山环境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增强我盟矿产资源对地方经济的保障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在全盟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龚家栋   副盟长
  副组长: 刘晓东   行署副秘书长 盟委行署信访局长
       杨德峰   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李中亚   盟公安局局长
       潘玉琴   盟监察局副局长
       宿万德   盟经委主任
       王迎翔   盟安监局局长
       叶金宝   盟环保局局长
       乌达木   盟工商局局长
       关永义   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庭民   盟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盟行署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晓东担任,副主任由关永义、黄庭民担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专项行动期间的各项具体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开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取缔。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持失效的许可证进行勘查或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无证开采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采的,由决定矿山停产整顿的机关负责进行查处。
  (二)清理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以煤炭、铁资源开发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对超层越界勘查开采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责令违法企业立即停止勘查开采活动,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凡存在越界行为经告知拒不停止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近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变更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采矿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要对污染严重、破坏矿山环境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六)彻底清查苏木(镇)政府、嘎查委员会,通过签署协议等不规范的招商引资方式无证采矿或侵害合法矿权人权益引发矿权纠纷、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国土和公安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对以灭火工程为名,实际进行露天采挖煤炭资源,造成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经委、安监、国土和公安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八)加速推进同一矿区、同一矿种资源整合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小、散、乱"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全盟重点项目配置资源,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四、时间安排
  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要作为我盟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每次行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我盟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经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与规范,我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但因受利益驱动,在一些地区偷采盗挖、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着我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本次专项行动。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任务,积极与各职能部门配合,分工协作,联合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重大案件要在媒体公开曝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盟、自治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查处不力或巡私舞弊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在本次专项工作中存在规避懈怠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盟行署将上报盟委,作为年度目标实绩考核的依据。
  (三)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盟行署,每次行动结束后要上报专项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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