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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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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  
【发文字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日期】 2008-06-23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肖超英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充分发挥 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安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科技进步类和技术合作类。
  市科技奖的最高荣誉是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庆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 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和省内领先水平的 组织。
  第七条 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 不超过3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按照任务来源、隶属关系,经县(市)、区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其中,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主持的个人或组织牵头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分专业(学科)进行,专业(学科)评审组向评委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意见。
  评委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委会的决议进行审核后,在《安庆日报》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10万元;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 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科技奖评审的实施细则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科技奖获奖项目的引导, 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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