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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启动全省尿素最高零售限价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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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价明传〔2008〕15号
【发布日期】 2008-06-23
【实施日期】 2008-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启动全省尿素最高零售限价的紧急通知
(黑价明传〔2008〕15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当前已进入我省农业种植的追肥季节,广大农民对尿素需求旺盛,近期全国尿素市场价格均有较大幅度的上涨,我省也出现了涨价的势头。为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打击不法经销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转手加价倒卖、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8]166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8]5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省内经销的尿素启动最高零售限价措施,即从2008年6月24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尿素最高零售价格为2200元/吨。
  省内各尿素生产企业应以大局为重,开足马力,组织生产,增加市场供应量,坚决保证省内农业生产用肥;省倍丰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主渠道要发挥应有的作用,积极组织肥源,保证省内用肥需要;铁路部门应予以配合,控制尿素外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的巡查和重点检查,发现有超出规定最高限价的要从严查处。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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