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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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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8〕83号
【发布日期】 2008-06-23
【实施日期】 2008-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8)5号)通知精神,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局部地方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制约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农村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争取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得到保护;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提高10%;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摸清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20%以上,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重点要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对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二)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积极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完善配套管网,将城镇周边村镇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加快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步伐,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推广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四位一体”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三)加强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和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等;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五)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病虫草害防治技术。加强土壤污染监测,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杜绝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落实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环境优美城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指导和监督矿山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矿山生态监察、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产业转移,会同市环保局推进清洁生产,指导企业技术改造,节约资源、节约能源,加强综合利用,减少“三废”排放,促进农村区域的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市建设局负责指导村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市水利局负责落实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等有关工作。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落实农村沼气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乡村清洁工程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等有关工作,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在农村地区的预防与控制、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指导农村改水、改厕等有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空心村、城中村改造和砖瓦窑整治,严把污染和破坏农村生态环境项目的土地审批关。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农村林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森林、湿地和陆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各县(市)、区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综合投入机制,政府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督、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三)加强农村环境监督和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巡查制度,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开展生态系列创建活动。以卫生村、镇创建为基础,积极开展生态县(市)、区和环境优美城镇、生态村等创建活动。各地编制的生态县(市)、区规划和城镇环境规划,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和人大审议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生态县(市)、区规划和城镇环境规划的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保、土地利用等相关手续。以生态县(市)、区规划为指导,编制循环农业规划,开展生态种养殖示范区(场)创建,促进农业节能减排。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清洁生产、垃圾再利用、畜禽废物处理等技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的环境卫生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消费习惯,自觉关心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村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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