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房管局(建设局):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为使各地全面准确领会《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我厅组织省内专家编制了贵州省房屋登记簿、贵州省房屋登记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房屋登记申请表(试行)等,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准确领会《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各类房屋登记操作规程,熟悉各类登记申请表格的填写要求,掌握房屋登记簿的编制方法和登记技能,确保《办法》2008年7月1日顺利施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和在交易大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提高群众依法登记意识。为了做好宣传工作,省建设厅组织编写了贵州省房屋登记宣传提纲,供各地在宣传中参考。 三、各地要根据房屋登记工作需要,抓紧对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重新布置。2008年7月1日,新的办事程序、操作规程、业务流程、收费标准、表格样式等内容要重新上墙和向老百姓提供。 四、要设置专门的政策咨询点,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咨询工作。在《办法》施行的初期,要多设置咨询点,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办法》的内容和规定。 五、要抓紧做好各类房屋登记工作,2008年7月1日起,各地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房屋登记簿,办理各类房屋登记,登记中要遵循自愿登记的原则积,不得强制要求登记。要制定工作计划,2010年前对已登记的房屋要全面建立房屋登记簿。 六、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制度。各地应当继续做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时,要提醒申请人及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告之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作用。 七、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和构筑物登记工作。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各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构筑物登记工作。 八、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联系沟通。各市、州、地之间,县与县之间,登记机构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做到信息共享,经验共享。各地在执行办法的工作中,有好的经验要认真总结上报,遇到问题要及时告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便于我们向全省推广和提出解决办法,指导全省工作。 九、我厅组织编制的贵州省房屋登记簿、贵州省房屋登记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房屋登记申请表(试行)和贵州省房屋登记宣传提纲等资料可在省建设厅网站(http://www.gzjs.gov.cn )内下载。下载方法:进入省建设厅网站主页后,点击“住宅房地产”板块,再点击“《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资料”下载。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贵州省房屋登记簿 附件2: 贵州省房屋登记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3: 贵州省房屋登记申请表(试行) 附件4: 贵州省房屋登记宣传提纲 附件5: 处分未成年人房屋保证书(参考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