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范行政复议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按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的规定执行。各被考核单位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一、对市级各部门的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扣分,最高扣100分,未扣分的得100分。 1.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2.行政复议人员未经复议知识培训合格或办案人数少于2人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3.因经费、复议接待与调解场所、交通工具、办案器材、查阅和复印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对复议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4.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未进行目标考评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5.未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报告、备案、监督等制度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6.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复议案件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7.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复议答辩意见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其它有关资料,或影响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复议工作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8.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的,或者经行政复议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9.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受理、责令受理意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或改进执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10.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内容不齐备、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1.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全年一次未开展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2.未按照要求报送行政复议应诉电子文档、纸质文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13.行政复议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经查实的,扣5分; 14.因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被上级批评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 二、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形的,按实际分数得分,总分100分。 1.行政复议机构已设立行政复议股室的(以编办批文为准),得10分; 2.行政复议股室已配备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得10分; 3.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所需经费得到保障,具备必要的复议接待与调解场所、办案交通工具、办案器材和查阅、复印条件,能够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的,得10分; 4.已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考核的,得10分; 5.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报告、备案、监督等制度的,得5分; 6.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得10分; 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复议答辩意见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其它有关资料的,得5分; 8.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受理、责令受理意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或改进执法的,得10分; 9.行政复议人员未出现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现象,或行政复议工作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得10分; 10.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一年内开展两次以上的,得10分; 11.按照要求报送行政复议应诉电子文档、纸质文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的,得10分。 三、有下列情形并经市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确认的,按下列规定加分,最高加20分。 1.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成效显著,或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形式多样、措施有力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2.对复议机构建设、专职复议人员配备、复议经费保障和办案交通工具、器材落实特别重视、支持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3.在复议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有重大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4.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和督查方式,卓有成效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5.妥善化解重大行政争议,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加4分; 6.工作条件特别艰苦,但复议工作仍开展得有声有色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7.不畏惧权势、秉公复议,或在拒腐防变方面,有突出事迹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8.复议理论文章、案例分析被省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或部委采用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分; 9.行政复议工作受到上级党委、人大、行政机关文字表扬或受到申请人颂扬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10.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每年结案(不含作其它处理的,下同)20件为基数,市级部门以每年结案15件为基数,低于基数的不扣分,超过基数的,每超1件加0.5分,最高加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