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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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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劳社农[2008]3号
【发布日期】 2008-06-23
【实施日期】 2008-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作了多次调整,财政部也多次调整了国债发行利率。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保护参保农民利益,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进行调整,由年复利2.5%调整为4.14%,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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