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海南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防风规程》的通知 (琼建设[2008]134号) 各市、县、自治县(规划)建设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建设抗震防风农村居住建筑的指示,《海南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防风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编制完成,并于6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规程》的全面落实,切实提高我省农居抗震防灾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予以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农居工程抗震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各地要深化村镇建设管理体制,强化乡镇政府管理乡镇、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的公共职能,设立村镇建设管理员、建立村镇民居建设报建制度。同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农居工程建设防震抗震工作的监管。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要明确专(兼)职人员管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把抗震防灾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各地应本着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原则,认真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农村村镇道路和房屋、广场绿地、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要能够满足迅速抢险救灾和及时疏散人群的需求。各地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不良地质情况调查,使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避开可能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危险地段。 三、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农村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培训 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规程》中的具体措施,将先进的防震抗灾理念和技术带到农村,引导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真正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同时,各地要通过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加强《规程》的推广普及力度,培养一批责任心强、业务技能高且掌握基本抗震知识的农村建筑技术队伍。 四、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对统一新建、改建的农村民居,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参照《规程》中的具体做法,有条件的地方可聘用监理机构对房屋建设施工进行全程监理。各地可按《规程》做法,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总结和推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经验,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抗震设防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小区。对已建建筑,结合我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琼建设[2008]124号),对于已建的未经抗震设防的住房,引导、鼓励和帮助农民按《规程》要求,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抗震加固措施进行改造。 各地在组织贯彻落实《规程》以及示范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238398、65390669。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