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全面推进生态洛阳建设,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7)12号)、《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洛阳市年度生态示范创建(包括生态县(市)创建、生态示范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标准。 三、考核验收程序 (一)市政府每年以责任目标的形式,向各县(市、区)下达生态示范创建任务,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任务落实单位,并报洛阳市环保局备案。 (二)列入洛阳市省级以上创建名单的县(市)、乡(镇),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洛阳市环保局,由洛阳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河南省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审核)。 (三)列入洛阳市市级生态示范创建名单的村,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所在县(市)环保局,由县(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洛阳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四、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 完成生态县(市)或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每个奖励50万元,记重大业绩一次。 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10万元;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河南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6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完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5万元;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3万元;完成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洛阳市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1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二)特色奖励 鉴于生态示范创建的示范性和先进性,为鼓励探索和创新,设立特色奖励,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挑选2个在生态示范创建中对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方面具有推广、示范、借鉴意义的生态工程予以褒奖。特色奖励最高金额为5万元,由洛阳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先进性评价,视其科学性和推广性价值予以一定奖励。 (三)先进个人奖励 对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乡(镇)、村领导及环保相关人员。奖励名额为全市每年10名,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预算,目标奖励和特色奖励资金应用于受奖励单位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处罚办法 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示范创建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所签定的责任目标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 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 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 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二、考核指标
附件2: 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工作有效 1.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 2. 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4. 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在各有关部门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5. 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批准,实施规划两年以上; 6. 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经费的80%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7.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规、政策; 8.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足额收缴排污费。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十五小”关停率100% 9. 三年以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 四、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显著 10. 城镇、村落环境面貌整洁,感官良好,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11. 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环境质量,经济增长、国民收明显增加; 12. 上述实例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考核指标
附件3: 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 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 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3.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 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 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6.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
附件4: 生态文明村建设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 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村设立有创建工作小组,有创建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创建工作;村内有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建立有相应的工作制度。 2.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村内及周围无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本村无环境违法企业,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3. 村庄建设有规划(规划图),布局合理,管理有序。 4. 村内环境综合整治成效良好,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无粪土乱堆、秸秆乱扔、畜禽乱跑、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现象,垃圾有规范的集中存放点,基本达到环境净化、道路硬化、路灯亮化、路旁绿化、庭院美化。 5. 近3年曾获得县以上“农村卫生环境先进村”等荣誉称号。 6. 村内设有环保宣传栏,经常开展宣传活动,社会风气正,社会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 二、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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