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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滨政发〔2008〕39号
【发布日期】 2008-06-24
【实施日期】 2008-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滨政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现就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职工的居住条件,形成比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二、实施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实施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三、工作内容
  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当地批准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在2008年12月30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改制、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单位变更登记,并为职工续建续缴住房公积金。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缴存额度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可按5%的比例计算。其中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
  新成立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都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条例》规定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要对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基本保障制度范畴,积极引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为各单位提供便捷的开户、缴存、变更、注销登记服务。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政策宣传,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符合条件有能力缴交而拒不履行缴交义务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办理和缴存的,通过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要严格按照《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督导,推进工作。通过每年《条例》执行情况联合执法检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个工作不走过场。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制度推进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及时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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