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会展办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展会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4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以下简称国展中心)举办的、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国际性、国家级和地区性的新办展会,都可申请展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 展会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应按照“一展一报、公开透明、绩效挂钩、直接拨付”的原则,重点资助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进出口贸易展会;鼓励现有展会做大做强,引导展会走联合办展之路,并向进出口贸易展方向发展。 第四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展会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对新办的境外参展企业展览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进口贸易展会的资助标准: 展览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20─140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40─16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60─180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80─200万元;6万平方米以上的资助200万元。 第六条 对国内省、市(地区)新举办或联办的,出口贸易企业参展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境外专业客商人数符合国际指标的出口贸易展会的资助标准: 展览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00─115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15─13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30─145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145─160万元;6万平方米以上的资助16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其他新办展会的资助标准: 展览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30─40万元;3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40─50万元;4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资助50─60万元;5万平方米以上的资助60万元。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展会,在宁波连续举办的可视作新展资助五年(届)。 第九条 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资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引导现有展会向进出口贸易展方向发展,对达到进口贸易展或出口贸易展要求的,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条 引导市内外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视作新展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第七条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在国展中心举办或联办的展会,视作新展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第七条标准予以资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展会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对照上述条款,在展会申办时,同时分别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提交展会资助资金书面申请;在展会举办前,分别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提交《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报告表》(见附件)和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上述材料的,不得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办展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展会举办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报告表》; (二)有关单位对展会举办的批文; (三)主办单位的批文; (四)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五)多个单位联办展会的协议书(合同); (六)对申请进口贸易展会资助的应提供境外企业参展合同和展品报关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对申请出口贸易展会资助的应提供出口贸易企业参展合同和出口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与场馆租赁合同、场租费发票(可在展会结束后15日内提交)的复印件; (八)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市会展办根据展会资助资金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跟踪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展会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分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1月份)两批审核。当年12月份举办的展会列入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展会资助资金的,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展会评估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估成员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20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展会资助资金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