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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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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24
【实施日期】 2008-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的奖励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本省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第四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给予严格保密。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第六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非法进行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排污口的;
  (四)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五)已责令关停,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的;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八)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九)设置暗管、渗坑、渗井偷排工业废水的。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省、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放。同一举报内容,原则上省、市、县(市、区)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给予行政处罚的,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或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情况,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来源,在财政部门拨付给环境保护部门的办案费用补助或环保补助资金中单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24日起试行。
江苏省环保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附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中心电话:025--86557655;
  通信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邮政编码: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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