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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发〔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6-25
【实施日期】 2008-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1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各类用地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内。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不予批准供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凡《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要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拟建设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坚决不得供地。要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及供地方案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
  二、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一)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及政府回购等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要将因关闭、破产、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后按照有关程序依法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范围,依法及时收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力争利用两年时间彻底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新区闲置土地,要本着既促进新区发展又保持新区稳定的原则,由市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快处置。北市区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和王益区政府、印台区政府共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积极消化处置。2008年7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二)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明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相关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四)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的行为。禁止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或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
  三、强化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
  (一)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快编制相关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按规定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捆绑使用涉农资金,积极开展以土地复垦整理、移民搬迁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严禁擅自将农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四、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一)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和考核。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对未缴清出让金的,坚决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准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每年年底前各区县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当年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分级考核。
  (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和非法转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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