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流通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吸纳就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先导性产业。大力发展流通业对于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打造皖东北中心城市和皖东北商贸中心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市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流通业发展资金 1.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的流通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和省资金相配套,用于鼓励和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商贸龙头企业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引进及推进新型流通业态等。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流通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当地流通业发展。 二、鼓励投资流通业 2.依据《宿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标准等,新建购物中心、商品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大型商业网点,整体经营面积20000m2以上,物流基地营业面积30000m2以上,会展中心营业面积50000m2以上的,对投资者予以资金扶持。 3.在城市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新建整体经营面积20000m2以上的超市、25000m2以上的商场(不含出租面积)和四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经营者从企业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第3年至第10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经营期不满10年的,对经营者从企业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 三、深化企业改革 4.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收购国有流通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经评估对没有净资产的流通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 5.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对于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对于其他债权,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历史遗留的坏账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经批准予以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集中一次性解决企业对职工的历史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安置职工。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和保险费的,应通过同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统筹解决。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要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 6.省、市培育的重点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交相关费用;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费用。 四、提升流通业现代化水平 7.流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8.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以及其他大型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经供电部门确认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其用电设备单独计量,按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收取电费,逐步实现商贸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水、电、气同价。 9.全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可用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0.投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项目,可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 五、保障流通项目用地 11.新建和改造流通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实行优先供地,在政策范围内加强协调办理相关土地收储、出让、登记等手续。投资流通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为4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12.企业以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 六、实施收费优惠 13.新建购物中心、商品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物流配送中心、会展中心等流通项目,营业面积在10000m2以上,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凡符合减免政策的一律按规定减免;属上缴中央和省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他收费项目执行优惠扶持措施。 14.商贸流通企业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七、培育壮大骨干企业 15.在全市范围内培育10户重点流通企业,对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按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予资金扶持,并实行动态管理。 16.对年度经营规模进入全省同行业十强或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同行业前100名的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奖励。 17.对流通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店、国家级重点市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 八、优化发展环境 18.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管理体制和商品价格监测机制,防止和查处生产流通环节随意抬高物价、以次充好、制假售假、无序竞争等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生猪屠宰、成品油、典当、拍卖、酒类、二手车交易、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等特殊行业和重要商品的市场监管,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三绿工程”,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9.严格规范对企业的检查。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工商、质监、卫生、税务、物价、环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企业实行联合检查。对连锁企业统一配送商品的抽检工作,要统一安排,集中在连锁企业总部或配送中心抽检,严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20.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市政府直接调度的重点流通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全市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