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第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锦州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8—2010年)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 (一)本规划以《锦州市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为依据。 (二)本规划范围与《锦州市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的范围一致,规划期限为2008—2010年。 (三)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规划,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二、需求分析 (一)截至到2007年末,锦州市区人口91.7万,人均GDP为17845元,人均可支配收入1201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85平方米。 (二)规划期限内要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3911户(其中无房户3191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货币补贴按70%比例安排,实物配租按30%比例安排。 年度计划内应按实物配租安排的,在实物配租住房未建成前暂按货币补贴方式办理,待廉租房建成后再进行调整。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本规划期末实现城市低收入家庭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 (二)总量目标:本规划期内建设保障性住房8700套,总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7500套,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2008年计划建设廉租住房40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四、用地布局 (一)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同时结合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 (二)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总量为52公顷。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 五、建设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 (三)新审批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要达到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六、附则 本规划是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公用事业与房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监察、公安、统计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