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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8〕62号
【发布日期】 2008-06-25
【实施日期】 2008-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
锦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升资金积聚能力,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区域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涵盖经济发展状况、司法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进展及银企关系、公众诚信意识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是取得银行信贷支持的基本条件,而且是招商引资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近年来,锦州金融生态环境虽然在总体上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区域“贷款难”、“难贷款”矛盾依然突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作为增强对信贷资金吸引力,完善投融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全市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区域资金吸引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建设诚信政府,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发展,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政府部门要带头树立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保障鼓励投资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尊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重视并及时解决影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支持金融机构改革,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规范中小企业加强会计财务制度建设,提高企业会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以良好的信用记录赢得银行的信赖和支持;支持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加快非银行信息采集,拓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进一步提高数据库的应用水平。支持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和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信用管理服务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资信评级机构来我市开展资信评级业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多元化、商业化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合规、有序开展业务。加强金融机构与各类商业性、市场化担保公司、资信评级机构的合作,有效分散银行信贷风险。
  在信用居民(农户)、信用社区(村)、信用街道(乡、镇)、诚信企业中深入开展创建评比活动。进行城镇信用社区建设试点,金融部门对信用社区内的企业和个人的金融需求应提供优惠服务。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农户、信用村镇的信贷需求给予优先满足,在贷款的利率、额度和期限等方面适当给予优惠。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范围。开展创建“守信用、讲诚信”企业活动,使企业的信用状况与贷款利率浮动、信贷授信、贷款抵押比例等相结合,逐步建立守信的激励机制。
  三、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金融债权及时有效得到维护
  规范企业改制、破产行为,切实落实银行债权。制定逃废债企业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逃废债企业信息共享和同业联合制裁制度。
  完善信用监督及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赖账、逃废债务、恶意骗贷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惩戒制裁力度,依法保护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金融机构胜诉案件的执结率。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以物抵债、呆账核销、资产置换等方式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化解不良贷款风险。要帮助银行部门清收政府关联类贷款和党政干部欠款。着力解决抵债资产处置难问题,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四、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建立各类中介服务组织,推进中介机构逐步实现市场化、公司化运作,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承担法律责任的中介诚信体系。开展“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建立严格的中介行业不良记录登记、共享和披露机制,对违规、违法和严重失信的中介机构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和其他制裁措施。促进行业协会建设,增强行业发展的自律性。
  规范贷款抵押资产评估、登记行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评估、登记制度,严格规范评估,登记收费标准,抵押登记部门应适当延长抵押登记有效期。有关登记机关不得强行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除法律规定要进行评估的,只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认可,可不进行评估。抵押双方确实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由抵押双方或资产处置双方自主选择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五、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促进金融稳定运行
  进一步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将金融业发展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抓紧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吸引更多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机构在我市设立营业网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改革步伐。关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全力支持金融部门剥离、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稳步推进各县(市)区中小金融机构改革,支持锦州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拓展业务范围,实现上市目标。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强化市农业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和市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政策承诺,帮助农村信用社卸下历史包袱,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融资结构体系,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促进企业股权融资、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的发展。加快民间资本向投资的转化,为民间资本供给与企业资本需求搭建桥梁和纽带。制定出台加快全市风险投资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运用市场化的理念,大力促进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
  建立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按照“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金融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重大金融问题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积极主动处置,确保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稳定运行。
  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对认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迅速查处,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反洗钱工作。建立由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参与,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
  六、改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
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切实加强窗口指导,强化对金融运行的监测分析,制定有关信贷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锦州银监分局应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全市银行业经营状况,稳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高金融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整体开发锦州湾,建设辽西沿海经济区域中心城市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行扩大授权授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项目,要积极向上级行申报,争取信贷倾斜。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强化信贷营销观念,加大对有效益、守信用企业的投入。进一步调整优化信贷结构,继续向全市经济发展关键领域、重点行业及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倾斜,促进工业立市、以港兴市和开放牵动三大战略的实施,实现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同时,要改进信贷管理,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积极研究开发适合企业需求的信贷新产品。不断拓展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手段,扩大保险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覆盖面。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服务“三农”经济发展。探索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有效结合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利用保险功能,分散农业生产和农业信贷风险。保险行业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市场体系,突出业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
  七、加强和改善政银企协作机制,构建新型政银企关系
  疏通政银企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建立并完善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互通制度。围绕资金需求动向、经济结构调整等内容,加强融资引介、项目推荐、金融新产品介绍和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形成政银企互惠、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构建融洽健康的新型政银企关系。
  八、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各大媒体,深入宣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和诚信典型,增强社会各界对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倡导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营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九、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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