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就发〔2008〕126号
【发布日期】 2008-06-25
【实施日期】 2008-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8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2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5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0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258元调整到33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8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