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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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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 〔2008〕26号
【发布日期】 2008-06-25
【实施日期】 2008-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 〔2008〕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领导责任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取得了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等矛盾依然存在,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奋斗目标,已经颁布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也对促进就业工作做出了法律规范。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工作责任,确保促进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创业促就业工作。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扎实推进全民创业、家庭创业和自主创业。要结合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支持创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五)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六)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失业变化情况。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七)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八)依据法律规定健全完善就业政策。按照法律要求,完善和规范就业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简化工作程序,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增强就业政策的可操作性,降低扶持对象享受政策的成本,有效发挥就业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九)以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和扩大就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继续实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十一)深入落实和积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地要深入贯彻执行陕政发(2007)55号文件中关于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政策规定,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我省实际,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不足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要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进一步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应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对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政策及时进行调整。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申请认定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按其最高限额予以补贴;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在企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额度为企业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灵活就业人员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补贴额度为个人(或单位与个人)所缴纳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全额。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陕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的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三)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其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四是设区市级政府或其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十四)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特定就业政策需经国务院批准。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资金使用情况和就业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资金结余量和上级补助额度相结合。总体要求是:扩大扶持范围,合理确定标准,适当放宽条件,简化使用程序,有效促进就业。各地就业资金年度累计结余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就业资金收入总额的20%。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政策,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五)各地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民生八大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备先进、服务规范的省、市、县三级不同类别和标准的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和覆盖乡镇社区的无形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1.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建设全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标识统一、标准规范、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西安为核心,以人力资源丰富、就业压力较大的市县为重点,分阶段、分步骤完成有形市场建设,同时抓好覆盖全省乡镇、社区无形市场的建设。
  3.手段先进,功能健全。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省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实现就业服务全程自动化、网络化。
  4.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等各项制度和政策,形成相互配套、科学完善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市场监管和制度建设并重,建设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市场。
  5.延伸功能,强化服务。把发挥市场功能与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就业维权等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劳动者技能和素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城乡劳动者创造便捷、放心的就业环境。
  (十六)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乡、社区五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求职者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减少求职者的就业成本。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开展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各地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办法,建立覆盖城镇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十九)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首次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断改进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四、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  (二十)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开展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培训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十一)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健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实现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二十二)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切实解决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和成员单位通报就业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干部队伍的政策法规知识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六)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其接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二十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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