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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洛市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商政办发〔2008〕77号
【发布日期】 2008-06-25
【实施日期】 2008-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8)6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提高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于4月22日召开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为了贯彻这次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向各市、县、区发出通知,提出了具体意见。此次专项检查是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使政府采购工作向规范化发展,形成财政、监察、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使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和增强公正执法、依法采购意识,推动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进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为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构建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我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这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检查范围、组织实施、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联合转发了实施方案,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一)这次专项检查,要在深入开展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掌握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的缺失和薄弱环节。要通过认真开展专项检查,促使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纠正错误观念和违规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漏洞。要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与操作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2006年和2007年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对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以及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实施重点检查。其中,采购人重点检查面必须达到20%以上。在检查中,对查出涉及到以前年度的违规违纪问题,也要进行重点检查,并一查到底。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现在开始,到九月初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自查阶段确定为6月10日以前,重点检查阶段确定为6月11日至7月25日,整改提高阶段确定为7月26日至8月25日,总结验收阶段确定为8月26日至9月25日。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确定的时间和范围,对专项检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专项检查,防止出现重视不够、组织松散、敷衍了事和“走过场”等问题。
  三、认真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这次专项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协作,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专项检查的各项任务。
  (一)为了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市政府成立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主任刘永根同志任组长,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县区、各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本部门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还要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具体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并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在专项检查中,必须做到应查必查,查清事实,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要责令其重新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消极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专项检查工作在各级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联合开展,财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四)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检查,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查办程序,排除一切干扰,秉公办事。要加大查办力度,对在专项检查中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对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要紧抓不放,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在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和所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堵塞漏洞。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走形式、整改效果不好的,要责令其重新进行整改。
  (六)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对专项检查的相关信息资料要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全面总结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办法的专项检查工作报告,于2008年9月25日前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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