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有关保管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规划、房管)局: 2006年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明确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303号),对于规范城建档案服务收费,促进城建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保管费,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城建档案保管费的收取范围明确如下: 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第196号令)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城建档案馆(室)的日常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凡属于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向资料移交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凡不属于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方委托城建档案馆(室)保管的,实行有偿服务,按价格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