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下发以来,我市共有33.8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 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由原40元调整为3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80元调整为3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 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 4.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200元调整为16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滁州市本级补助标准: 1. 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由原70元调整为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 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 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40元调整为3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80元调整为3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由原200元调整为160元。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 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 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由所属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滁州市市本级标准执行,并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三、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60%、70%调整为55%、65%、75%。 四、增加慢性病报销病种,提高门诊特大病种报销比例 新增慢性病报销病种9种,具体为:III期及以上高血压、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所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0元,超出部分按50%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2500元。 提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和长期进行血液透析3种门诊特大病种报销比例,其诊治费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按50%支付调整为按60%支付。 五、提高学生意外伤害支付标准 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来的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50%支付调整为超过5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死亡的(未发生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幼儿园儿童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万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万元。 七、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储备金制度 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储备金制度。市级储备金由市财政代为管理,提取比例为各县、市当年基金总量的15%,分3年到位,达到规定比例后不再提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建立参保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的激励机制 城镇居民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提高其报销比例1个百分点,但最高累计提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中途中断缴费,以前缴费年限不再重新计算。 九、建立城镇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相衔接制度 劳动年龄段内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自愿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4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十、建立参保居民生育补助制度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的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的补助300元,剖宫产的补助5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十一、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的办法 参保的城镇居民住院治疗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实际报销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30%的,按照保障支付比例30%给予报销。 十二、本通知未涉及的政策部分,仍按《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