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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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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滁政〔2008〕54号
【发布日期】 2008-06-26
【实施日期】 2008-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下发以来,我市共有33.8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 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由原40元调整为3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80元调整为3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 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
  4.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200元调整为16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滁州市本级补助标准:
  1. 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由原70元调整为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 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 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40元调整为3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80元调整为3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由原200元调整为160元。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 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 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由所属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滁州市市本级标准执行,并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三、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60%、70%调整为55%、65%、75%。
  四、增加慢性病报销病种,提高门诊特大病种报销比例
  新增慢性病报销病种9种,具体为:III期及以上高血压、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所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0元,超出部分按50%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2500元。
  提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和长期进行血液透析3种门诊特大病种报销比例,其诊治费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按50%支付调整为按60%支付。
  五、提高学生意外伤害支付标准
  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来的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50%支付调整为超过5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死亡的(未发生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幼儿园儿童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万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万元。
  七、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储备金制度
  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储备金制度。市级储备金由市财政代为管理,提取比例为各县、市当年基金总量的15%,分3年到位,达到规定比例后不再提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建立参保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的激励机制
  城镇居民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提高其报销比例1个百分点,但最高累计提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中途中断缴费,以前缴费年限不再重新计算。
  九、建立城镇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相衔接制度
  劳动年龄段内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自愿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4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十、建立参保居民生育补助制度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的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的补助300元,剖宫产的补助5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十一、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的办法
  参保的城镇居民住院治疗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实际报销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30%的,按照保障支付比例30%给予报销。
  十二、本通知未涉及的政策部分,仍按《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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