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23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以下简称院所专项)的管理,根据《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科技计划体系设置的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修订《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科技厅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一、院所专项的定位及支持范围 1.定位 提高省级独立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以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产业及行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为重点,加快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转移,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和服务。 2.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省级转制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及人才培养引进等工作。 二、院所专项实施的原则 3.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 4.择优支持、分类指导的原则。 5.优势互补、产学研结合的原则。 6.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7.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的职责:负责院所专项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会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组织开展项目审查、调研、综合平衡年度项目及经费安排,共同组织检查、评估及绩效考评工作;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并按规定加强管理。 8.省科技厅相关处室职责: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配合做好项目初选、调研、立项建议、检查及总结工作;工业及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分别就工业类、农业类、社会发展类研究开发项目的初选及立项建议提出意见。 9.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书和项目任务书;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开展项目研究;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结题时,按照规定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及财务决算报告(重点项目须提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按照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 四、申报及立项 10.研究开发项目的申报。围绕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发挥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优势,针对相关产业及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开展研究与开发及产业化示范,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加快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转移。 11.科研条件建设项目的申报。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围绕科研院所发展方向、技术升级及拓宽研究领域的需要确定条件建设项目,重点支持能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公共科技支撑和服务的能力建设。条件建设分为实验室能力提升、科研设备更新、基础条件建设、科研环境建设。 12.申报的条件 ——申报单位为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转制科研院所(含技术开发所),项目申报原则上要求与有技术需求且具备相应经济实力的企业相结合,合作企业可以是转制科研院所创办的能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企业。 ——研究开发项目要与本行业及科研院所的主体发展方向相一致,通过项目实施,能够为我省产业技术升级,提供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或新装备,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带动行业的技术水平整体提高。运行机制必须实行产学研相结合。 ——科研条件建设项目应以科研院所内设的研究和技术服务功能室(站)所需提升改善的手段和条件为主,提出相关条件建设内容。 ——经费预算合理。研究开发项目经费由科研院所自筹经费、合作企业配套投入与申请资助的研发经费三部分组成,其比例不低于1:3:1,其中合作企业是科研院所自身创办的,其比例不低于1:1;科研条件建设项目的经费为科研院所自筹经费和申请资助的经费组成,其比例不低于1:1。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科研条件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13.院所专项实行申报评审制,立项程序原则上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立项流程图(附后) 五、经费管理 14.根据项目的特点,院所专项经费的配置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 15.院所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支出比例技术开发院所和转制院所承担的项目不得高于资助科技经费总额的15%,全额拨款单位不得在资助科技经费中开支人员费。管理费支出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含自筹、贷款等)的5%,且用资助的科技经费列支的管理费控制在5万元以内。 ——科研条件建设项目只能支出设备费、相关材料费等。 六、执行与监督 16.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落实项目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17.院所专项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条件财务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18.院所专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中期检查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等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19.项目执行中,需要变更相关内容或终止项目的,需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20.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报院所专项资格等处理。 七、验收与绩效考评 21.院所专项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的程序、方式和内容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22.探索建立对项目成果的后评估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后由条件财务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23.建立院所专项项目绩效考评制度。由条件财务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组织对院所专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立项、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