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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黑粮办发(2008)29号
【发布日期】 2008-06-26
【实施日期】 2008-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粮办发(2008)29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第9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的正式职工。
  二、相关规定
  (一)年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从满工作年限1年、10年、20年后的下月起享受。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或下一年的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工作人员,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工作人员,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工作人员,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需经本人同意,主管领导审批,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向省人事厅呈报批准后,当年可不安排年休假,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三、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赋予职工的权利,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无极特殊原因都要安排职工休假。
  (一)具体办法
  1、局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由所在处室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个人提出年休假申请,处室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协调确定。处室主要领导年休假需经主管局长同意,副局级领导年休假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年休假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各处室需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安排表》,因工作及其他原因年休假时间需变动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2、局直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办法执行,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需向主管局长报告。
  (二)建立考勤制度
  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严肃性,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记实》。
  (三)建立未享受年休假审批制度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享受年休假的,应逐级审批。机关处室主要领导由主管局长负责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领导审批;副局级领导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主管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年度所有未享受年休假的,均需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享受年休假审批表》。
  (四)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因工作特殊需要未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经省人事厅批准后,根据应休未休的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2008年第9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四、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驻局监察室、局机关工会负责监督检查。
 
 
附件:
 
1、黑龙江省人事厅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2、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安排表
3、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时间安排表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记实
5、机关工作人员缺勤情况呈报表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享受年休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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