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里氏8.0级强烈地震,给灾区人民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汶川大地震再次表明,90%以上地震灾害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是由于地震对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性造成的。做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主要措施,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防震减灾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宣传与学习,切实增强抗震设防意识,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避相结合的方针,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抓好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抗震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完善抗震设防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以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使抗震设防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提高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能力。
三、尽快组织编制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做好城市抗震规划是建设领域抗震防灾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结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标准》(GB50413-2007),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保障点和避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各县(市、区)要尽快完成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从总体上做好城市抗震防灾工作。
四、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
随着城市人口和建筑密度的增加,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越来越高。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和检查,尤其对城市供排水系统、液化气、煤气、集中供热系统、路灯、玻璃幕墙、广告牌匾、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需维修的尽快维修,该加固的尽快加固。新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条文,搞好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五、大力抓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村镇抗震防灾工作。结合《城乡规划法》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7)55号),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尽快建立村镇建设项目规划、施工报建制度,以保证村镇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增强农村整体抗震防灾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组织编制村镇抗震防灾规划,科学指导推进乡(镇)村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要实行农民工匠认证制度,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工程技术培训,积极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居工程建筑设计图集和技术标准,提高村镇工匠抗震技术施工建筑水平,为地震安全农居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对农村自建民居,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采用标准设计图集,杜绝无设计施工和无抗震措施工程,保证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六、加强质量监督,切实把好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关
(一)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等有关技术标准,做好工程抗震勘察和工程抗震设计。
(二)各勘察设计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工程抗震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施工图设计不予审查通过,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予通过施工报建和验收备案许可,把好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关。
(三)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阶段落实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把执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工程抗震措施的施工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村镇民居的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监管,确保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四)继续强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确保超限高层工程抗震设防安全。
(五)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规划积极开展不良地基情况调查,确保各类市政设施、公共建筑等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避开不良地段,最大限度降低地震灾害。
(六)加强工程抗震质量动态监督。继续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质量抽查工作,对违反工程抗震规范、标准的责任单位依法处罚,依法推进抗震防灾工作。
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2.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根据国家《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3.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工程达不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资质降级或取消资质等。
5.在公用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房地产企业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建设,严禁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如有违反者将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八)各县(市、区)要全面清理钢筋市场,对市场上质量不合格钢筋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以保证钢筋的抗震质量。
七、全面开展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加固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教育、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办公楼、住宅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桥梁、水、电、燃气管网等设施工程及村镇民居的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工程,要及时进行加固。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确需进行结构改造的工程项目,改造前必须向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改造。
八、常备不懈,积极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尽快修订完善《洛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各县(市、区)政府也要修订和完善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成立地震应急指挥部,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