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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26
【实施日期】 2008-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为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引导各类资金和物资的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交叉重复和损失浪费,现就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位。要认真抓好《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省纪委等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监督检查通知》和《陇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规范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救灾款物监管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层层分解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市、县(区)、乡、村要建立健全四级联动的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及时归集汇总,详细登记统计,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账务明晰、核算清楚;要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转运和发放,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受灾群众,真正用于救人救命,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用于灾区的恢复重建。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各部门接收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包括各级各部门从财政调拨、主管部门分配、社会各界捐助取得的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救灾捐助资金一律要纳入市财政局救灾捐助资金专户,按照捐助人意愿统筹安排,通过合法渠道及时拨付特定捐助对象用于抗震救灾。各级财政要保证抗震救灾资金拨付“绿色通道”,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规范款物接收。要进一步规范社会募捐活动,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统一接受捐助款物。上述指定接收单位要按照既方便捐赠、又便于监管的原则,做好捐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工作,要公开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情况,方便捐助人捐助。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等诈骗行为。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情况,做到账务清晰,公开透明,群众知情。
  四、严格物资采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采购,既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又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要公开招标,由于时间紧迫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要及时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督查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调拨、分配、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县(区)、乡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管理,重点查处滞留滞拨,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市、县(区)审计机关要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要充分发挥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人士、新闻媒体等方面的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强化监督。
  六、坚决查处顶风违规违纪案件。各级监察机关要靠前工作,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侵害灾区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各部门内设审计、监察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抗震救灾政策措施得到坚决落实。要加大重大案件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滞留滞拨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毁损浪费救灾物资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陇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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