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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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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8〕52号
【发布日期】 2008-06-27
【实施日期】 2008-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
省经贸委 省质监局 省环保厅 省电力公司
(2008年6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坚持节约优先、环保优先方针,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热源点布局不断优化,集中供热覆盖区域逐步扩大,热电联产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认识、技术、经济、监管等多方面原因,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仍然大量存在,这些锅炉能耗高,管理水平低,环保设施简陋,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直接影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更制约着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既是确保我省顺利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二、淘汰对象和时限
  淘汰对象: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供热半径8公里),供热参数可以满足需要的燃煤(油)小锅炉。
  淘汰时限:2009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关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淘汰小锅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里成立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关停小锅炉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省关停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组织体系,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淘汰范围和时限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小锅炉关停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二)落实配套措施。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下达各市小锅炉关停名单。凡列入关停范围的小锅炉,质监部门按照关停时间核定锅炉使用证的检验合格有效期,环保部门按时收回锅炉排污指标。各地对按期关停的小锅炉,可从上交地方财政的排污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小锅炉关停后减少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将获得的费用补贴关停小锅炉的单位或热电企业。热电企业应加大热网投入,扩大供热范围,搞好供热服务,保证供热安全可靠。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和推动联网运行模式。各地规划、城建等部门要为热网建设提供必要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建小锅炉,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科研、生产特殊需要经节能、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分散新建小锅炉。在热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锅炉的,由所在地经贸、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拒不关停的小锅炉,由所在地经贸、环保、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对供热范围内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关停的小锅炉,要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认。省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厅、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定期对各市小锅炉关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并公布督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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