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当前夏收粮场防火工作,减少和避免粮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现就做好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粮场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精神,将夏收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夏收粮场防火工作,健全夏收粮场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乡(镇)、村、队要成立粮场防火巡查小组,完善防火公约,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并要将夏收粮场防火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层层签订粮场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细化、分解责任,督促落实粮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夏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积极投保,切实增强村民粮场防火安全意识 夏收期间,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粮场防火安全教育工作。一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管理办法》和农村防火公约,提高农民群众防火、灭火意识。二要在粮场、人员聚集多的场所张贴、刷写防火、灭火常识,提醒群众注意防火。三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农机操作人员、农村用电管理员进行安全培训,规范农机操作和安全用电,防止发生火灾。四要深入农村中、小学校,对中、小学生进行专门教育,严防小孩玩火引发火灾事故。五要积极开展夏收粮场的保险工作,做到粮场农产全部参保。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农机、电力、交通、保险等部门开展粮场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一要检查各村、队粮场是否选在交通方便、离水源近、远离生活区和火源的地方,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考虑重新选址。二要检查村、队是否成立了粮场防火巡查小组并开展巡查活动,是否配备了灭火沙、铁掀等必要的灭火工具和器材,没有配备的,要督促尽快配齐。三要对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粮场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粮场设置,粮食堆垛分布,入场农机具、粮场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路的安装、布设、检修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坚决禁止机电设备带故障作业,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相关人员立即或限期改正。同时,要建立粮场防火档案,明确粮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报告工作制度,确保万无一失。四要检查粮场看护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宣传制度等各项制度和灭火预案的落实和制订情况,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五要督促农户及时打碾上场的粮食,防止因存放时间过长发生自燃,或一家失火众多农户受灾事故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六要消除农户在道路上自行打碾的现象,确保乡村道路畅通。 四、严格查处违章行为和火灾肇事者。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农机、电力、交通、保险等部门以及基层公安派出所要紧密配合,认真开展粮场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对粮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违章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不听劝阻或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发生的粮场火灾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依法公开处理,警示教育群众。对故意放火或骗保纵火的违法人员,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执勤备战工作,提前熟悉辖区农村粮场道路、水源等基本情况,做到闻警出动,及时到场,有效扑灭火灾,尽最大可能减少粮场火灾损失。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