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行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新产品开发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我市行业、技术领域中科研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大型企业建立。鼓励市内外相关科研单位、高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优势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不断开展自主创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我市企业实行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培训相关行业或领域中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开展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 (三)接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以及行业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我市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明确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 (二)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工程中心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 (四)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 (五)批准工程中心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进行建成后的验收、授牌和考核。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工程中心的建设。 (三)根据工程中心计划任务书,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建设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建设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配合市科技局对建设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计划、目标和管理细则。 (二)为工程中心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配套条 件。 (三)负责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五)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需要,编制《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南》。 第九条 凡符合我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有较强的科研基础和工程技术服务能力。在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科研实力,在国内、省内或行业中有较大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能力。 (二)有较强的科研团队。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队伍;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1.工程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和了解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2.工程中心应设立由市内外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主要是审议工程中心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主任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成员由5至7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3.固定的从事工程研究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 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必要的配套经费。 (四)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按工程中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较完善的运行制度。 (五)领导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很强的科技研发意识,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 件。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新组建的研究院所申报工程中心建设的初始条 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 (一)依托单位根据《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南》和有关指导文件,编写《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和《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经当地科技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在温州的省、市属高校及科研院所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审查立项。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依托单位编写《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正式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随时对工程中心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立项。 第四章 支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复建设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期按进度给予总额为200—300万元的补助经费支持,期满验收后,根据研究发展需要,可继续申请专项经费,用于添置科研设备。 (二)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重点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项目。 (三)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工程中心建设。 上述(一)、(二)项所需经费,除科研项目补助由市科技三项经费列支外,其他经费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新增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建筑设施建设。 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财政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完成后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账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解决。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 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 第六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发文并予授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建设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市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采取量化方式,主要指标包括成果、专利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考评具体办法另定)。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工程中心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达不到考评指标者视为不合格,考评小组将对工程中心发出整改通知。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市财政拨款购置的有关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考评达不到以下基本条 件之一者,按不合格处理: (一)工程技术委员会1年内不召开全体会议,发挥不了委员会作用的。 (二)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不支持,配套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不到位,造成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 (三)骨干成员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时增添新人的。 (四)1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研究开发或成果转让项目实到经费低于80万元。 (五)1年内取得专利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低于3项(篇)的。 (六)工程中心每年年末应向市科技局递交《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递交年度工作总结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温州市某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建设期可命名为“温州市某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培育基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科技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