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解掌握全州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工程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排查鉴定原则 (一)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二)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文件、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三)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 3、高层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 (四)1993年—2003年(含2003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体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 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五)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六)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鉴定三个步骤进行。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出具是否需要鉴定的意见,反馈产权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鉴定的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多层商品住宅小区、单位集资建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房改)部门进行指导。 (二)抗震鉴定可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设计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各勘察设计、结构检测单位、危房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根据本地鉴定任务总量,抽调技术骨干成立鉴定工作小组,确保鉴定工作按时完成。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有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各县市汇总的排查鉴定结果需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县市排查鉴定结果,由州建设局汇总后,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州直单位的鉴定结果,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业队伍,配备必要设备,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排查鉴定工作。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解决。 各县市、各部门务必于2008年10月15日前完成排查鉴定范围中第(一)、(二)、(三)条所列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城镇多层住宅的排查鉴定工作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完成。 联 系 人:贺健 联系电话:2613532 13999017355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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