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 (汕府〔2008〕9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和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雨季来临时,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应当做好排危解险的各项准备,切实履行治理责任。 二、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三、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四、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使用人不得阻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 五、居住在危险房屋内的住户,应当自行迁离;逾期不迁离的,必要时危险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制迁离。 六、房屋出现险情,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撤离,并采取通知四邻、做好警戒、报警等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七、直管公房、侨托房和私产房屋的抢险工作,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房产、侨务、公安、司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单位自管的危险房屋的抢险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单位抢险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市房产部门的抢险队伍进行抢险。 抢险时,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和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抢险工作。 八、私有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承租人确无经济能力治理的,其所在单位有经济能力而拒绝借款修缮,发生房屋倒塌伤亡事故的,所在单位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所有人、代管人有险不查、有损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碍治理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06)37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