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夏季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盛夏来临,强对流天气增多,强降雨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公路塌方,易导致因自然灾害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天气炎热,客运车辆易发生自燃、爆胎从而诱发交通事故。为了认真做好夏季汛期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08)20号)和市政府“5.5”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夏季汛期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夏季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奥运会召开前夏季汛期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把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当前安全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来抓,层层建立并落实责任制,确保思想、组织、措施、工作、责任五落实。各地区和各部门领导要重点研究夏季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做到防微杜渐。 二、加强汛期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及道路业主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道路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道路巡逻检查,对发现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道路安全隐患应加强监控,及时进行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 (二)公路、市政道路主管部门要在汛期到来前,应对可能出现滑坡、泥石流、塌方、水毁的道路地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时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漫水路、漫水桥,要在安全距离范围内完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安全,必要时须安排人员巡查。 (三)公路、港口道路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沿江、沿河、港口码头及“消落带”范围内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水库、电站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库、电站管理范围内的坝顶道路、下水道路等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旅游景区、农场、林场、矿山道路的主管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对以上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整治或通行条件太差、不宜通行车辆的,要采取措施禁止车辆通行。在发生暴雨和洪水时,应加强对管辖道路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理道路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四)旅游部门应督促旅行社、旅游宾馆加强用车管理,杜绝租用无营运资质单位的客运车辆和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严禁使用自备车辆非法营运。 三、加强汛期公路巡查 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主管部门和道路业主单位在出现暴雨和洪水时,要加强重点路段的巡逻检查,一旦发现因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治,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采取相应监控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客运源头管理 (一)客运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全市各客运企业,以客车驾驶员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一次夏季高温天气及汛期安全行车知识教育培训,重点教育驾驶人在高温季节如何防止疲劳驾驶,如何防止和正确处置车辆自燃、爆胎等突发事故,在发生漫水路、漫水桥或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如何确保安全行车。 (二)客运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和出车前的安全例检工作,重点加强车辆电路、油路以及轮胎的保养和检查,严防高温季节发生车辆自燃和爆胎引发交通事故。 (三)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针对夏季爆胎、自燃和疲劳驾驶等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特点,应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向司乘人员宣讲夏季安全行车的知识。 五、强化夏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 公安、交通、质监、安监部门应通过协调机制,从道路违章、资质审批、容器维护、产品充装源头把好关,全过程严格监控,从各主要环节上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针对我市危化品运输的实际,还应在完善制度上着手,重点防止过境危化品车辆因违章所引发的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 六、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单位汛期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在发生因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交通事故时,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排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分流,确保不发生因自然灾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七、落实恶劣天气下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预报制度 客运企业、客运场站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气象部门向社会发布高温、暴雨、洪水信息,并及时传递到每一名客运车主、驾驶人,提醒驾驶人注意恶劣天气下的行车安全,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交通管制路段,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应及时向车主、驾驶人公布,杜绝客运车辆驶入交通管制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