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减排)、加强环境监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我市环境监管,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落实,加快推动“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步伐,落实工程减排 2008年12月30日前,远城区要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8元/吨,新洲区阳逻污水处理厂要建成并投入运行,汉阳区黄金口、蔡甸区城关、新洲区邾城、黄陂区前川与盘龙城地区、汉南区纱帽等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要动工建设。2009年3月30日前,东西湖区污水收集管网要全面建成,该区中部片区污水处理厂要动工建设。 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8年12月30日前要配套建成消毒装置。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区要加快南太子湖、三金潭、黄家湖、庙山等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收集管网建设步伐,扩大汤逊湖污水处理厂处理容量,尽快完成东湖截污工程,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集中处理量。向封闭和半封闭水体排放尾水的污水处理厂,要增建脱氮、脱磷设施,黄浦路、二郎庙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实现二级处理工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要消除简单填埋作业方式,建设废气和渗滤液处理等环保设施。对废气、废水排放不达标的,环保部门要依法核定、地税部门要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同时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城管部门要按规定核减处理费。 发展改革、经济、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并督促武钢工业港废水治理、武钢烧结烟气脱硫、华能阳逻电厂一期脱硫、武汉高新热电脱硫等重点减排工程,认真做好80万吨乙烯等重大项目的污染防治工作。 加快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步伐,2009年12月30日前,环保等部门要促进“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窑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小茶水炉。加快天然气主干管建设步伐,2009年6月30日前要建成覆盖“禁燃区”的天然气主管网络。鼓励“禁燃区”外的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阳逻开发区要大力推进集中供热,严控新建燃煤锅窑炉。 二、严格市场准入的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物增量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环境优先的市场准入机制。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建立包括信息沟通、协调、联动审批等制度在内的工作机制,促进新建项目在环境基础设施完备的区域合理布局,从源头上防止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污染。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准开工。今后,对于依法应经而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和审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房产部门不予用地许可,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工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科技部门不予科技基金申请立项,建议银行不予贷款。 提高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准入标准。工业园区(开发区)必须进行规划环评。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环境恶化、污染事故频发的区域,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市环保部门要尽快制定全市环评审批指导意见,推行建设项目分类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对于越权审批的,一律视为无效审批,并追究越权审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建项目环保设施不配套的一律不准投产。对于超过规定时限不通过环保验收且擅自生产经营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以违法排污论处,并依法加倍核征排污费。对于化工、石化、钢铁、建材、造纸、制药、印染、电镀、蓄电池、危废储存处置等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期环境监察,加强试运行监管,并实行环境风险评价与后评估制度。对违法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治理、向水体直接排污的单位,水务部门不予核发排水与取水许可证。 三、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2008年要在全市开展以“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小印染”等“九小”以及“城市污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为重点的环保专项治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2008年6月30日前确定淘汰关停与限期治理名单,并组织实施。 开展环保“回头看”活动,切实保障市民的饮水安全。近期,有关部门要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以及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来新、扩建项目的关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杜绝隐患反弹;有关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于2008年12月30日前取缔、清除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整治空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所有建设工地、拆除工地都要同步采取防尘措施。加强油烟污染治理,2008年起,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示范街道”创建活动,全面调查住宅楼内餐饮经营点环保情况,坚决消除超标排污、无净化设施直接排污、无证照经营排污和占道排污现象。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敏感区新办餐饮项目的,卫生部门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市建委、国土房产局要积极推广民用油烟净化设施,在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开展试点。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加快推广天然气燃料汽车,推行绿色环保标志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 专项整治重点区域和流域的环境问题。加强青山区大气污染整治,关停一批产能落后污染企业,加大烟(粉)尘与21号公路区的扬尘污染整治力度。深化汤逊湖流域水环境、乌龙泉地区大气环境整治。专项治理金银湖、知音湖、南湖、木兰湖、东大湖、柴泊湖、滠水河流域水污染。积极推进大东湖水网构建工程。 四、强化环境监管措施,坚决查处违法排污 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力度,原则上每月一次,并与减排通报制度挂钩;对于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单位,要予以跟踪监察。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12月30日前全市国控、省控污染源要实现持证排污,2009年12月30日前全市重点污染源实现持证排污。 加强环保后督察工作。2008年7月30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区环保部门要集中力量和时间,对2005年以来的挂牌督办排污单位、区域限批地区进行一次环保后督察。凡反弹的违法排污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继续实施并深化挂牌督办制度,对长期超标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或总量超标的单位,要列为挂牌督办对象,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五、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确保农民饮水安全。2008年12月30日前,有关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环保、水务等部门依法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集中整治保护区周边的污染隐患,限期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2008年12月30日前,有关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市环保、农业等部门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产业发展区。今后,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搬迁或关闭。控养区内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己建成的养殖场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达不到排放总量要求的要限期治理。发展区内应大力推行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全部实现粪便无害化处理。市、区财政对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项目给予一定补贴。 六、实施环境经济新政策,构建有利于减排的市场机制 市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制定鼓励性的公共财政政策。对各区自建的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给予40万元/万吨的“以奖代补”建设补贴。在污水收集管网未到达的区域,鼓励自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对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对改燃积极的单位,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城管等部门减免破路补偿等项费用,公安、规划、质监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积极治理油烟污染但确有困难的餐饮单位、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项目,市、区财政要分别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 鼓励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对于委托专业公司运营治理设施的,市、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积极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政策。环保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交准确全面的企业环境信息,防止信贷风险。要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在环境风险高的行业推行环境保险制度。 逐步提高资源环境成本高的行业的运营成本,防止环境成本外部化。市环保部门要提高环境敏感区域、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用水、用电差别价格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环保部门要对有关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计。 市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以高于治理成本价格、满足排放总量要求为原则,在我市部分环境敏感区和非敏感区之间、中心城区企业与远城区企业之间、造纸、化工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七、加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2008年6月30日前,各区要制订科学全面、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并督促辖区重点单位制订相应预案,报市应急办和市环保局备案;要确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协作部门与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与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并于2008年12月30日前配齐必需的应急设备。 加强危险废物与放射性污染源管理。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安全处置。2008年12月30日前,市环保局、各区要建立准确全面的危险废物与放射源档案。 建设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08年12月30日前,所有国控、省控污染源建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2009年12月30日前,我市要建成比较完善的自动监控网络和统一的监控中心,新建一批水质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八、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推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公开企业排污状况与环境行为,在新闻媒体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责成严重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向公众道歉。严格推行评优评先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凡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单位,其负责人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积极构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平台,推行重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继续深化社区环保协管员制度。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与桥梁作用,有关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在禁用塑料袋、治理油烟污染、防治扬尘污染等方面制定并实施行业规范。 鼓励市民对环境问题建言献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支持新闻媒体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弘扬生态文明。 九、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执法效能 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全面及时把握辖区环境情况,在做好本部门职能工作的基础上,提高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参谋能力。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管、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的环保职能,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合力。 切实解决环保部门的人员编制与经费保障问题。2008年12月30日前,各区人民政府要对区环保局和区环境监察队伍推行公务员管理,合理确定编制职数,足额保障人员、公用与专项工作经费。 加快环境监管队伍标准化建设步伐。2008年12月30日前,各区环境监察大队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2009年12月30日前,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要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十、加强领导,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加强节能减排与环境监管是关系武汉发展大局的重大战略任务,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组织、投入、措施到位。市环保局要充分行使统筹协调职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情况,抓好减排监测、统计、考核等三大体系建设,加大污染防治监管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水务局要协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加快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步伐。其他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实行严格的减排与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度,由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督促核查,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年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集中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于减排与环境监管成效突出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区,视为COD减排目标未完成,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一律暂缓审批该地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涉水项目。对完不成减排目标任务的,要停止审批除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年度绩效管理视为不达标,并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党委组织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工作计划与方案,于2008年12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