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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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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  
【发文字号】 洛政〔2008〕84号
【发布日期】 2008-06-29
【实施日期】 2008-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8〕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加快县(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是省政府今年确定的二十件实事之一。根据河南省建设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中采购生活垃圾填埋场作业设备的通知》(豫建(2008)102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豫建城(2008)30号)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县(市)垃圾处理场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年度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生活垃圾填埋场作业设备时限要求以省建设厅确定的时间节点为限。各县(市)要根据垃圾处理场处理规模和必须配齐六类作业设备的要求,自主选择宇通重工或一拖集团设备,并与之签订供货合同,同时将供货合同报省建设、财政部门备案。6月底前预付总价款10%的设备定金。
  二、各县(市)政府要依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劳动岗位定员标准(暂定)》(豫建城(2008)20号),于8月30日之前配足配齐处理场各工种人员。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制度和部分岗位工作人员的通知》(豫建城(2008)5号),规范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和运营。
  三、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做到机构人员到位、运行经费到位,为垃圾填埋场规范运营创造必要条件。
  四、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对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严格细化各项考核指标,今年8月底前,要完成对各县(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运行经费保障、运行管理、内部管理和社会评价等主要考核内容的自查自纠工作。
  五、省建设厅综合考核前,市建委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动态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各县(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开展自查,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帮助和指导各县(市)提高垃圾处理场规范运营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力争全市各县(市)垃圾场综合考核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其中栾川、嵩县、伊川、汝阳、宜阳等县达到90分以上。
  六、各县(市)政府应加大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督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运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工作的有效落实。8月份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县(市)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12月20日前将对县(市)垃圾处理场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年终督查,督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排名情况全市通报。对在省建设厅垃圾场无害化等级评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不达标或完不成任务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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