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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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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08〕59号
【发布日期】 2008-06-30
【实施日期】 2008-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  为了深入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决定,加快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努力形成高标准、全覆盖、最先进的水环境监测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是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第65次常委会提出,要在太湖流域建成世界先进的水环境监测体系。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制定水环境和污染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在日供水一万吨以上水厂所在的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出入湖河道和市、县(市、区)行政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的部署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市县交界断面的在线联网监测监控。近年来,太湖流域已经建设了一批水环境自动监测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在太湖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覆盖广度、科学布点、管理水平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加快推进太湖治理的大局出发,切实把加强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快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及早发挥作用。
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  建设太湖水环境监控系统的总体要求是:实现对太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调水沿线、国控考核断面、行政交界断面和主要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的全覆盖,真正达到及时监测预警、区分污染责任、掌握排污总量、保障饮水安全的目的。
  目标任务是:根据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省政府《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和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到2008年年底,基本建成170个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和30个巡测站(具体站点规划论证后确定);建成蓝藻预警监测系统,包括1个湖体综合观测站、8个浮标站、3个预警站和卫星遥感解译系统;建成50个省、市、县和区域四级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并联网,启动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的建设和改造;建成太湖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2009年上半年完成总体验收,并交付使用。
  三、基本原则
  ——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一编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科学设计,优化布点,整合环保、水利、农林、建设、渔业、气象等部门现有设施和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
  ——统一标准,分头建设。统一制定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标准和规范,由环保、水利等部门及有关市人民政府根据站点性质,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省级投资建设的站点,分别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市级投资建设的站点,分别由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  ——统一主体,委托管理。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所有权统一归省、市人民政府。省级投资建设的站点,由省有关部门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实行委托管理。
  ——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统一建设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制订数据收集、传输、处理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各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四、组织领导
  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控系统建设技术含量高、涉及范围广、投资强度大、时间要求紧,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工作。
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林厅、环保厅、海洋渔业局、气象局、测绘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各有关部门派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督促项目实施进度,检查项目建设质量,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  (二)明确责任主体。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建设过程中,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建设标准和规范;负责建设行政交界、国家考核断面、主要出入湖河流等100个自动监测站和30个巡测站;负责建设蓝藻监测预警系统、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和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太湖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省水利厅负责建设调水沿线、重要出入湖口门和饮用水源地等28个自动监测站。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36个县(市、区)交界断面和6个市、县(市、区)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站。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测监控信息由省环保厅统一发布。
  (三)加快审批进度。省级投资建设的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专家论证,尽快完成可行性研究并予以立项。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站点论证和审批工作。
  (四)落实用地指标。按照“整体打包、统一审批”的原则,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提出项目整体用地计划,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立项。具体项目用地指标按规定审批,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需要。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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