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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部分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30
【实施日期】 2008-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部分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软环境,做好与国家、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精神以及部分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5项,取消年检项目4项。调整后,市本级的行政许可项目为320项(市直部门和单位项目233项、中省直在鞍部门和单位项目87项),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127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制订完善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明确责任,防止管理脱节,坚决纠正和制止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或权力上收。对于取消的项目应当立即停止审批,对于新增加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条件、程序、时限,加强规范化管理。市审改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我市此次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此次市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进一步做好各自的审改工作,严格审核确定各自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并予以公布。
 
2008年6月30日
 
 
附件:
市本级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目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
( 一 ) 取消行政许可项目 14 项
1. 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审批 ( 市保密局 )
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3.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 市公安局 )
4. 放射性同位素及容器的运输核查 ( 市环保局 )
5. 废金属出省运输许可 ( 市商委 )
6.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 市文化局 )
7.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及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审批 ( 市文化局 )
8.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市文化局 )
9. 文化类社会团体成立审核 ( 改为日常管理 )( 市文化局 )
10. 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安装电器审批( 市消防局 )
11. 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 市国税局 )
12. 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 市地税局 )
13. 广告发布经营资格审批 ( 市工商局 )
14. 癌症患者《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二 ) 受省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1 项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 市经委 )
( 三 ) 接受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 4 项
1.旅游景区 ( 点 ) 导游员资格核准 ( 市旅游局 )
2. 导游证 ( 包括临时导游证 ) 核发 ( 市旅游局 )
3.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市旅游局 )
4. 国内旅行社经营 ( 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 ( 市旅游局 )
( 四) 调整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项目 1 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整为市卫生局 )
( 五 ) 根据新实施的法规增加的行政许可项目 3 项
1. 工程设施建设中征占一般湿地中的沼泽湿地审核 ( 市林业局 )( 根据 2007 年颁布的《辽宁省温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2. 在一般湿地中的沼泽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审批 ( 市林业局 )( 根据 2007 年颁布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3.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 ) ( 根据 2005 年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一 )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6 项
1 权限内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 ( 市发展改革委 )
2. 中等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的审核 ( 市教育局 )
3. 罚没财物许可证的发放及年审 ( 市财政局 )
4. 企业进口许可证的审核 ( 市外经贸局 )
5. 安全装置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认定 ( 审核 )(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
6.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 市地税局 )
( 二 ) 接受省委托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项
1. 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许可 ( 市人事局 )
2.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我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 市人事局 )
( 三 ) 接受省授权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 项
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 市司法局 )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司法局 ), 同时将我市现有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改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四 ) 接受省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 项
土地开发审核 (10 公顷 -400 公顷 )( 市国土资源局 )
( 五 ) 根据新实施的部门规章需要增加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 项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市商委 )( 根据2007年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三、取消年检项目 4 项
( 一 )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 市民政局 )
( 二 ) 煤炭经营资格年检 ( 市经委)
( 三 ) 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年检 ( 市广电局 )
( 四 ) 税务登记证年检 ( 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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