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08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2008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汕头市2008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市2008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围绕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常抓不懈的方针,充分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积极性,按照《汕头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方案》(汕府(2005)84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治理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建立健全治理公路“三乱”长效机制,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市治理工作成果,保持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有效防止公路“三乱”反弹。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继续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及整顿道路站点
1、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规范收费站设置和优化站点布局,对历史遗留下来的不符合站距规定的收费站要加大撤并整合力度。
2、严禁将非收费公路捆绑到收费公路进行变相收费,严格规范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行为。
3、继续完善公路检查站点的设置、调整和废止的审批程序,对在公路上设置的公安检查站、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和木材行动临时检查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各类站点由主管部门全盘统筹、严格把关,按规定报批。健全各类检查站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严格规范上路执法行为
1、有权上路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行为,严防以联合整治、专项执法等各种名义进行的多家上路,严禁有权上路部门超越职权代查代罚、与无权上路部门合作创收。
2、公安机关因治安、刑侦工作和追缉肇事车辆的需要,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设置临时性公安检查站,任务结束后立即撤除,此类临时性公安检查站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得收费、罚款;因行政管理需要,公安机关内部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上路检查和罚款外,其他警种不得违规上路罚款。
3、交通部门要认真抓好综合执法改革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内设机构多家上路问题,并加强交通征费稽查站的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执法。
4、农业、林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和木材行动临时检查站、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禁超范围拦查车辆,收费罚款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规定,依法执法。
5、有权上路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上路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开展上路执罚执收工作,严禁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为名谋取私利的行为。
6、严禁有权上路执法部门采用引诱违章、与社会中介合作处理违章搞创收等行为,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创收任务,加强对收费、罚款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7、加强对高速公路拖车拯救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和利用证据保全违规乱扣车等行为,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变相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公路“三乱”行为。
8、对于在高速公路主线追截拦查车辆、非法设置公路站点、越权多家上路等典型公路“三乱”案件,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9、继续规范治超执法工作。交通、公安、公路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治超工作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超限超载车辆货物卸载、保管收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要预防卸货转运环节出现的吃拿卡要、执法不规范、超标准乱收费等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未经检测的车辆强行认定超限超载、乱收费、乱罚款及以罚代纠、重复罚款的行为;加强对超限超重检测设备的质量认证工作,确保行政处罚证据正当有效。
10、清理整顿不合理、不规范的公路限速标志。全市所有在公路上执法使用的测速仪均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和质量认证,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11、严格执行上路专项整治行动的备案审查制度
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印发〈关于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防范公路“三乱”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督(2005)11号)的规定,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开展涉及上路执法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市政府纠风办备案。全市性的涉及上路执法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应当征求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市政府纠风办意见,并在正式实施前报省政府督察队、省政府纠风办备案。
(三)认真落实“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1、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开通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三不”政策,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2、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公开宣传力度,公开鲜活农产品的目录,增强落实政策的透明度,对个别单位和人员不认真落实、故意曲解政策和随意设置限制条件等问题,要及时查处、纠正,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严肃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1、坚持明查暗访的案件调查方式,实现明查暗访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大调查和审计力度,严肃查处典型案件。
2、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治理工作的积极作用,对于严重的公路“三乱”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时刻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不放松。
3、对出现严重公路“三乱”行为的区县,要按国务院纠风办等五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6)9号)的规定,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对发生公路“三乱”的地区或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公路“三乱”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18号)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完善治理公路“三乱”长效机制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治理公路“三乱”的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即将出台的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方案,进一步完善全市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举报督察站的建设,规范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的时限和程序,对公路“三乱”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发现、迅速处理、按时反馈。
2、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其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人员,保证快速反应所需要的最基本的交通工具和调查取证器材,保障办案所需要的最基本经费。确保在任何时间、地点都能达到快速反应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处理严重公路“三乱”、特别是因公路“三乱”引发群体性案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增强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长期性、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要从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投资环境、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促进部门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有关要求和省治理公路“三乱”年度考评办法,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针对当前公路“三乱”的特点,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坚持预防为主,立足防范。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防范、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处理。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继续认真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对发现的公路“三乱”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对发现的公路“三乱”的苗头、隐患和工作盲点,要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治理,明确治理目标和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三)重心下移,严管队伍,规范执法
各区县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管理,特别是要强化对各站所等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深化执法程序合法观念,让广大执法人员真正理解好、执行好、落实好相关政策和措施。要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业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四)注重调研,狠抓典型
针对目前公路“三乱”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的新特点,各地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要充分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公路“三乱”的新特点、新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那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和苗头性的问题,要特别注意研究通过中介进行罚款、收取保护费,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新情况,及时查处典型案件。
(五)创新思路,完善机制
各区县、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治理工作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治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既要坚持以往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治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又要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不断提高我市治理工作总体水平。
(六)制订年度治理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各区县、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督(2008)2号)和我市的年度治理意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依据职能制订年度治理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