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卫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杭州城区防汛防台卫生应急预案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强降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试行)》、《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内实现城市化管理地区的积水内涝、台风灾害所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急救、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干预和可能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卫生系统各单位自身防汛防台工作。 二、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防控、处置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防汛防台工作。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政府、市城区防汛防台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杭州市区卫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局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城区卫生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台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卫生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医疗、急救机构负责因暴雨、台风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点群众的医疗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前、灾后的卫生防疫、健康教育以及灾区卫生防疫药品(消杀药品、生物制品)的储备和调运,临时安居点群众的饮用水检测和生活环境的消杀和指导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和流行。 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及临时安居点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4、心理干预机构(杭州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负责做好灾区群众的心理卫生干预和指导。 四、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和终止 根据《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按城区汛情和台风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4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一)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将外围影响我市,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市气象台发出蓝色台风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两个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或3天累计雨量100~150毫米,并预报未来一至两天内仍将有大到暴雨。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受汛情和台风影响的有关区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应安排应急值班人员,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急救中心要加强值班力量,车辆、人员24小时待命,有关医疗机构要做好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有关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单位要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的受灾情况。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热带风暴将影响我市,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市气象台发出黄色台风预警信号。 (2)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市气象台发出黄色暴雨预警信号。 (3)较大区域(两个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80毫米,或3天累计雨量达150~200毫米,并预报未来一至两天内仍将有暴雨或大暴雨。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我市各级卫生系统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局总值班负责应急值班,相关区卫生局的分管领导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各级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处于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2)遭受汛情和台风影响的地区,要求实行严格的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疫情监测日报表,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于次日9:00前报市卫生局疾控处。对人员伤亡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和消杀情况应随同疫情及时上报,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三)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市气象台发出橙色台风预警信号。 (2)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市气象台发出橙色暴雨预警信号。 (3)较大区域(两个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或3天累计雨量200~300毫米,并预报未来一至两天内仍将有暴雨或大暴雨。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我市各级卫生系统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局总值班负责24小时值班,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指派有关处室人员负责在岗值班,协调指挥全市卫生系统防汛防台风工作。 (2)可能遭遇强降雨、台风袭击的区卫生局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通畅,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3)各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应急机动队要准备好机动车辆、油料、医疗设备、药品消杀器械、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等应急物资,处于待命状态。市疾控中心要做好随时调运防疫消杀物资、生物制品的准备。各级医疗和急救机构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储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的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加固,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在暴雨、台风登陆前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漏查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以全部临时停工,妥善安置建筑工人。 (四)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市气象台发出红色台风预警信号。 (2)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市气象台发出红色暴雨预警信号。 (3)较大区域(两个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3天累计雨量超过300毫米,并预报未来一至两天内仍将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我市各级卫生系统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担任总指挥,指挥全市卫生系统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在防台风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尽快返回,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各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应急机动队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地下室或低洼地区的设备、药品、仪器和车辆等物资进行检查,可移动部分必须在暴雨、台风登陆前转移到安全的地点,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要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等情况的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 (五)响应终止 接到市政府终止响应的指令后,恢复正常值班,及时总结本系统、本单位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卫生系统受灾情况、经济损失、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监督等,2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疾控处书面报告综合情况,市局疾控处上报市城区防办。 五、灾后处置 灾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心理干预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卫生救灾工作;迅速核实卫生系统内部灾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部门开展生产自救。 (一)伤员救治:对因暴雨、台风及次生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按《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灾区消杀:对因暴雨、台风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监测制定相应的消杀方案,加强自来水厂和饮用井水的监测,指导并开展消杀工作,加强灾后健康教育,预防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三)卫生监督: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查,对因台风造成的水浸泡食品等可能造成群众健康危害的商品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销毁,防止流向市场;要加强对受洪水污染的自来水水厂水质监督,确保群众饮用合格卫生的自来水。 (四)心理干预:杭州市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负责指导各级心理危机干预机动队并开展灾区群众的心理干预等工作。 (五)评估报告:灾后处置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系统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卫生系统灾情和经济损失、医疗救治情况、卫生防疫措施、卫生监督工作、心理干预情况、健康教育工作、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保障机制 (一)人员、技术保障 1、预案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2、应急队伍: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工作(包括防汛防台)的需要,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动队伍。主要包括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干预等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预防药品,市级应急机动队由市卫生局统一调度指派,到达灾区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各区、县(市)卫生系统应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3、培训与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台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保障:市和区、县(市)分级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汛防台)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卫生防疫消杀药品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2、经费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适当安排卫生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防汛防台)所需的工作经费、灾后处理、灾后恢复和应急机动队员工作补助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安排专门经费,加强对应急机动队车辆、通讯和检测设备等的装备及更新。 七、附则 1、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