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成品油、电力、电煤、化肥及相关行业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郑价检〔2008〕1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 近日,国家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公布了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宣布了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全力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为确保国家各项调价措施的顺利实施,控制价格连锁反映,保持各类物资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按照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电力、电煤、化肥及相关行业的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和时间 此次成品油、电力、电煤、化肥及相关行业的价格重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检查时间从6月30日开始,成品油、电力、电煤的价格检查至7月31日结束,化肥价格的检查至9月30日结束。 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重点检查的范围是成品油、电力、电煤、化肥生产经营及相关行业单位。检查的时限为国家提高成品油价格、公布了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宣布对电煤实施临时干预措施以来的成品油、电力、电煤价格及相关单位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2008年3月以来的化肥价格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 检查采取抽查、普查、暗访、举报相结合的方法,对已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重点检查。检查期间,市物价局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县)、市区进行督促指导,提高检查实效。 四、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批发销售成品油的,或虚开发票、不开发票变相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提高成品油零售价格,或借成品油价格调整之机囤积居奇、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三)液化气、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趁成品油调价之机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 (四)各级电力部门在国家和省里出台电价政策之前擅自涨价的行为; (五)煤炭生产企业自2008年6月19日以后电煤价格执行情况,有无违反国家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是否存在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串通定价、合谋涨价或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 (六)铁路、公路、民航、出租车等相关行为或单位借成品油和电力调价之机搭车涨价或擅自提高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 (七)抗震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 (八)各类化肥生产企业是否执行省管化肥品种的最高出厂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是否按规定执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化肥流通环节的是否存在乱加价和差价率的执行情况;化肥零售企业是否存在不执行最高零售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九)其他不执行国家成品油、电力、电煤、化肥等价格政策和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检查的安排 检查按照市属以上企业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检查,其它企业由各县(市)、区物价局按照管辖范围分片负责检查的原则进行。具体检查分工将另行安排。 六、检查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成品油、电力、电煤及化肥等相关行业单位价格检查的重要性,国家出台调整成品油、电力价格、电煤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维护化肥价格稳定等政策后,社会上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开展此次重点检查,对于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物价局要认真组织,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负责检查的领导要亲自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通力协作,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市)、区物价局要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联系配合,集中时间、统筹安排检查力量,加大对成品油、电力、电煤、化肥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行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规定擅自涨价;不执行政府临时干预措施;趁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之机搭车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对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典型违价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刑事责任,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信息监测和反馈,做好检查总结。各县(市)、区物价局要密切跟踪了解国家政策的执行和市场反应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对检查中遇有政策不清的问题及时上报,及时报告检查进展情况、重大价格违法问题和典型违法案件。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加强值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的成品油、电力、电煤价格检查总结情况于2008年7月31日前报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67941968),化肥价格检查总结情况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67941968)。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